近日,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涉嫌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劍南春、賴茅等知名品牌注冊商標一案,銷售總金額940多萬元、銷售未遂金額80多萬元,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分別被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
52歲的周某某系湖南省邵東縣人,2009年開始經營酒生意,在經營中,她認識了貴州省仁懷市一酒廠老板熊某某,發現該廠生產的酒品質不錯,就萌發了以此冒充知名品牌賺取更多利潤的想法。她先從小品牌做起,買來賴茅系列的酒瓶、包裝盒、箱子等,由熊某某酒廠灌好酒、包裝完后再進行銷售。
因酒的質量不錯,口感好,口感可以達到真酒的80%以上,通過手機軟件、微信等查詢真偽也僅無顯示經銷商等細微的差別,消費者以為是真的。
小試成功后,周某某覺得賴茅酒便宜,不如其他品牌酒來錢快,于是她租用一個倉庫存放購買的飛天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水井坊等假酒,進行大量銷售。
2010年,在四川成都一個酒會上,周某某認識了福建省尤溪縣的梁某某。梁某某得知周某某手上有很多品牌假酒,口感都挺好,不容易被發現,而且報價也符合他心里價位,兩人就互留電話。
2011年以來,梁某某通過物流等方式低價從周某某處購買了飛天茅臺、五糧液等假酒,并以市場價格銷往福建三明、漳州、尤溪等地,銷售金額達700余萬元,獲利300余萬元。
2017年3月以來,梁某某的妻子林某某在明知其丈夫經營銷售飛天茅臺、五糧液等假酒的情況下,仍幫助其一起經營銷售假酒,銷售金額達100余萬元。
梁某某在銷售過程中,偶有被發現銷售的是假酒,就以真酒和高額的賠償私了。直到2017年,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匿名舉報才案發。
2017年9月23日,周某某在湖南省長沙市被抓獲歸案,在其藏酒的倉庫里現場被扣押的假酒1000余瓶。同日,梁某某、林某某被公安機關當面傳喚到案。梁某某主動將記賬的筆記本上交公安機關,并帶公安機關到三處藏酒的地方,公安機關現場扣押假酒700余瓶。
經查,2009年以來,周某某銷售的飛天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劍南春、賴茅等假酒,共銷往福建尤溪、湖南長沙、湘潭、邵陽等地,銷售金額達200余萬元,獲利10余萬元。
快遞單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的行為已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并將該案移送到福建省尤溪縣檢察院。
是銷售偽劣產品罪
還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只有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才可能構成該罪名。而本案涉案白酒是否符合標準還存在疑問,有沒有一家專門的鑒定機構可以鑒定,這些在福建還尚無前例。定性必須準確,尤溪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張梅嬌立即聯系了公安機關,共同多方打聽,終于找到了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經鑒定,送鑒的茅臺白酒酒精度不符合GB/T 18356-2007要求,其余鑒定指標均符合要求。白酒在我國沒有等級劃分,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以次充好”。因此,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牟利,銷售金額數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案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涉案金額是多少?
因本案歷經8年多,周某某銷售假酒相對隱蔽、零散,交易程序很不規范,沒有賬目,梁某某的賬目記載自己銷售情況比較詳細,記錄從周某某處購買的不夠齊全,張檢察官查遍周某某所有的銀行帳戶,全部的交易明細,制作電子表格,逐筆核對,反復核實。期間,周某某因心里害怕,每次提審都哭哭啼啼,口供也反反復復,張檢察官便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口供穩定了,銷售的金額確定了。
可是現場扣押的白酒與鑒定表的數量不一致,張檢察官就到現場親自清點,數量明確了。銷售未遂金額要如何確定?價格認證中心按被侵權的真品市場中間價格,鑒定扣押周某某、梁某某的白酒的總價格分別為431730元、544775元。而相關證人證言及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周某某、梁某某被扣押的白酒種類均有銷售,按照“兩高”相關司法解釋,未銷售的白酒應按實際銷售價格的平均價認定,周某某、梁某某被扣押的白酒應當算銷售未遂,銷售未遂金額分別為272721元、535611元。
證據確鑿當庭認罪服法
通過仔細核查,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的犯罪事實終于明確。
2009年至2017年9月期間,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牟利,銷售金額分別達2270394元、7160925元、1117310元,周某某、梁某某銷售未遂金額分別達272721元、535611元。
面對確鑿的證據,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法,最終,法院分別判決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0萬元、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來源于:(尤溪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