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8月3日,宜賓中院下發《行政裁定書》說,宜賓市翠屏區針對原縣級宜賓市《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中手寫簽注的將酒窖確權給尹家的內容,而作出的《宜賓市翠屏區撤銷“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有關內容的通知》,屬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改造政策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所解決的是《行政訴訟法》實施前歷史遺下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問題。根據較高法院(1992)38號《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之規定,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圍,起訴人不服,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故裁定不予受理。
這也就是說,酒窖的產權糾紛,當事人只能向申請,請求解決,而不能通過訴訟解決。
某年8月3日下午,尹孝功被請到翠屏區辦公室,幾個部門領導“約談”說,鑒于尹家與五糧液的淵源,對五糧液起的基礎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議在不涉及產權的情況下,提出方案以利領導解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