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法》,堪稱史上最嚴的廣告法,根據對廣告法核心條款的分析,梳理匯總了一部分食品行業、快消品行業常見禁止使用的詞匯,僅供大家參考。
很多食品企業由于對法規不熟悉,使用禁用詞匯,夸大產品宣傳,導致了企業受到嚴厲處罰。
一、使用了帶“最”、“第一”或者“頂級”的詞語
常見禁用詞匯包括:
最好吃、最營養、最先進、最科學、最養生、最新技術、最流行、最受歡迎、最佳、最高、最高級、最高端、最頂尖、最具、最愛、最優、最優秀、最好、最大、最奢侈、最低、最低級、最低價、最便宜、史上最低價、最時尚、最符合、最舒適、最先等詞語。
頂級(頂尖/尖端)、頂級享受、高級、極品、極佳、絕佳、絕對、終極、極致、極具、完美、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空前、絕后、絕版、無雙、非此莫屬、巔峰、前所未有、無人能及、頂級、鼎級、鼎冠、定鼎、完美、翹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復制、絕無僅有、無與倫比、唯一、卓越、卓著等詞語。
第一、中國第一、全球第一、銷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獨一無二、全國X大品牌之一等詞語。
世界領先、(遙遙)領先、領導者、領袖、引領、創領等詞語。
二、使用了“國家級”的詞語
常見禁用詞匯包括:
國家級、國際級、世界級、千萬級、百萬級、星級、5A級等詞語。
三、使用了“稀缺”性或者“獨家”性的詞語
常見禁用詞匯包括:
世所罕見、千金難求絕無僅有、絕不再有、空前絕后、史無前例、寥寥無幾、屈指可數、獨家、獨創、獨據、締造者、創始者、發明者等詞語。
四、使用了帶有“首/家/國”的詞語
常見禁用詞匯包括:
首發、首席、獨家、首選、首個、首選、首屈一指、全國首家、國家領導人、國門、國宅、首次、填補國內空白、國際品質等詞語。
五、使用了帶有“封建”含義或者對“歧視性”詞語
常見禁用詞匯包括:
帝都、皇城、皇家、皇室、皇族、殿堂、白宮、王府(府邸)、皇室住所、政府機關、行政大樓、XX使館、XX境線、貴族、高貴、隱貴、上流、層峰、富人區、名門、XX階層、XX階級、特供、專供、專家推薦、國家xx領導人推薦等詞語。
六、使用了涉嫌誘導、欺詐消費者的詞匯
常見禁用詞匯包括:
售罄、售空、史上最低價、未曾有過的、萬人瘋搶、全民瘋搶/搶購等詞語。
點擊領獎、恭喜獲獎、全民免單、點擊有驚喜、點擊獲取、點擊轉身、領取獎品、抽獎等詞語。注:禮品(需標明名稱、價格、數量截止日期)
限時必須具體時間(今日、今天)幾天幾夜、倒計時、趁現在、就、僅限、周末、周年慶、特惠趴、購物大趴、閃購、品牌團(必須有活動日期)、隨時結束、隨時漲價、馬上降價等詞語。
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法廣告法》核心條款原文: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