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庫是我國古代酒文化史上的一個獨特注腳,在某些時代對于封建中央集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們可以將其作為一個小的切口,一窺古代酒文化與社會經濟政治的關系。
南宋以前,酒庫一詞的含義主要是指貯藏酒的庫房,如隋代有管理酒庫的“酒庫丞”。酒庫又有私家和政府官方之分,私家酒庫如唐代白居易有《自題酒庫》詩:“此翁何處富?酒庫不曾空。”便是為自家藏酒的酒庫所寫。政府官方酒庫則是以皇家自藏或官府藏酒為主。到了中唐以后,隨著酒類專賣日益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酒庫”不僅是貯藏酒的庫房,而且成為釀造酒的地方。《唐國史補》有這樣的記載:“江南有驛吏,以干事自任。典郡者初至,吏白曰:‘驛中已理,請一閱之。’刺史乃往,初見一室,署云酒庫,諸醞畢熟。其外畫一神。刺史問:‘何也’?答曰:‘杜康’,刺史曰:‘公有余也’”。到了宋代初年,宮廷內設有法酒庫,“在內酒坊,專掌造供御及祠祭、常供三等之法酒以給饗祀宴賜之用。”《宋會要》記載:“法酒庫使副使”條注曰:“周太祖平河中,得酒工王恩善造法曲,因置法酒庫使。”
北宋時期酒類專賣頗為興盛,在縣鄉級設有酒務,州軍府則設有都酒務,酒務是釀賣酒、酒曲,征收酒課的機關,宋神宗熙寧時期全國酒務數達到近兩千余處。南宋時期,酒類專賣在北宋的基礎上又有較大發展,不僅全面繼承了北宋的榷酒制度,而且酒庫林立,成為南宋社會的一大景觀。南宋從建立伊始至滅亡,絕大多數時間都處在抗擊金蒙元的軍事威脅之下,故北宋以來依靠酒類專賣收益充斥軍費開支的政策在南宋得以延續,且不論是酒庫經營方式,還是酒利的增長均有過之而無不及。
南宋酒庫不僅是解決軍費的重要財源,也為軍隊諸將帥私飽中囊提供了便利條件,雖然朝廷采取種種措施加以抑制,但是軍隊諸將帥與地方豪強勢力聯手攫取酒利仍然是屢禁不止。不論是朝廷、地方官府、軍隊,還是諸將帥、豪強勢力,都想方設法在酒業中攫取各自所需的酒利,這充分說明南宋酒業經濟發展空間的巨大。一方面是酒市場成熟和消費能力持續高漲的反映,另一方面為攫取酒利,官府、胥吏不擇手段,盤剝、攤派,乃至官妓設法賣酒等等,可謂是不留其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