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劉洋、王明、張強三人找到趙亮約吃飯。經過電話邀請,范東到場(均為化名),五人都是未成年人。期間,除范東外,其他四人共同喝了一箱多啤酒。聚餐完畢,經趙亮許可,劉洋拿著趙亮家的車鑰匙,由張強陪同去趙亮家樓下開車。劉洋把車開回后,王明結賬,五人都上車。該轎車登記車主是趙亮的父親,屬于趙亮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洋駕駛車輛在回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劉洋及乘車人范東、趙亮、王明受傷。
該事故經交警大隊勘察處理,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洋夜間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未降低車速,超車時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事故發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范東因傷住院治療。法院經審查證據,結合庭審意見,確認范東產生各項費用合計243863元。那么,這些費用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判罰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事故系多名未成年人共同飲酒后發生的特殊無證酒駕事故,對該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應結合導致事故形成的相關人員存在的過錯及交通事故責任綜合認定。
范東:范東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對酒后駕車的危險性應有基本認知,在明知劉洋等人已經飲酒的情況下,仍然乘坐劉洋駕駛的車輛,其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范東對自身損失承擔10%的過錯責任。
劉洋:劉洋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并且駕車速度過快,超車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生,造成范東受傷,其對范東的損失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酌定其對范東損失90%中承擔60%的過錯責任。劉洋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過錯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趙亮:劉洋駕駛的車輛系趙亮父母夫妻共同財產,系趙亮提供車鑰匙并允許劉洋駕駛。趙亮明知劉洋已經飲酒,且系未成年人沒有駕駛證,仍允許劉洋酒后無證駕車,對導致事故發生存在明顯過錯。趙亮父母作為監護人和車輛所有人對車輛和車鑰匙管理不嚴,其二人存在過錯。趙亮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過錯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其二人對范東損失90%中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王明、張強:二人作為聚餐飲酒的共同參與人,對劉洋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負有提醒、勸阻的安全注意義務,其二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并且還乘坐該車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二人對范東損失90%中各承擔5%的過錯責任。王明、張強的監護人,依法應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深夜聚餐飲酒,后又無證駕車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造成多人受傷、車輛受損的結果,牽連多個家庭。未成年人飲酒對自身身心健康不負責任,也不利于良好習慣和品行的養成。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社會各界亦應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外部成長環境。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煙、酗酒等行為。同時對經營者的出售行為也進行了規制,對于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應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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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蒿鳳
美編 / 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