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突然走紅的“五糧液網紅冰淇淋”到底是不是五糧液“正牌”,五糧液方面今早回復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是商家自身的行為,公司并未接受過商家的溝通,五糧液這邊應該暫時不會對其進行管理。
五糧液出冰淇淋了?
據悉,網絡上走紅的冰淇淋命名是五糧液金巧冰淇淋,外形是黑色的巧克力冰淇淋,再撒上金閃閃的可食用金箔冰淇淋,由于加入了五糧液,還散發著淡淡的酒香,吸引了不少消費者的關注,在抖音、朋友圈等多個社交平臺上走紅。根據公開消息顯示,該款冰淇淋標價18元,同時,店里還有在售五糧液舒芙蕾。
值得一提的是,這并不是五糧液集團旗下推出的產品,而是南京一家名為“琉璃鯨”的網紅奶茶店推出的新品,該店也憑借這一招牌產品成功成為“打卡勝地”。其中,北京商報記者發現,有不少 " 打卡 " 過這款網紅冰淇淋的消費者都紛紛表示,口感很驚艷、吃完會有微醺的感覺等等。
另外,在透露的信息中了解到,商家在店鋪的收銀臺旁邊還會擺放一瓶五糧液白酒,同時瓶身上還張貼了“品鑒用酒非賣品”的字樣。據悉,此款冰淇淋中雖含有五糧液,但是含量并不多,頂多 2-3 克,人吃了并不會醉。在通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后,也顯示為0。
隨后,北京商報記者在大眾點評平臺上查詢發現,目前,該品牌在北京也有連鎖店,共有17家店鋪,在三里屯、望京、簋街等地均有涉獵,并且還提供外賣服務。值得關注的是,這17家店鋪中,有9家都是新店。
曾陷“抄襲”風波
北京商報記者在調查過程中意外了解到,該款冰淇淋還曾與喜茶卷入過抄襲事件。去年10月,喜茶新推出了兩款酒味冰淇淋,其中有一款叫做嫣紅冰淇淋。一經推出后,不少消費者陷入疑問,到底哪家的五糧液冰淇淋才是正宗的呢?
通過調查,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琉璃鯨在酒味冰淇淋上更勝一籌,而喜茶則更通過“新式茶飲”來獲得受眾認可。眾所周知,茶飲行業最主要的消費群體就是年輕人。近年來,喜茶通過宣傳和饑餓營銷手段,在年輕一代中備受追捧。而隨著一些分享類的社交軟件的走紅,不少網紅店也逐漸崛起,琉璃鯨就是其中之一。通過從消費者、年輕人角度考慮,代入感極強,也獲得了大眾的喜愛。
值得一提的是,琉璃鯨還曾出面指責過喜茶抄襲五糧液冰淇淋,并稱該款產品是琉璃鯨最先發布的。但喜茶卻表示,這是自己的原創,不存在抄襲一說。一時之間,眾說紛紜,關于“五糧液冰淇淋”也一度陷入了羅生門。
中國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近兩年,市場上網紅類的產品層出不窮,為什么有這么多的網紅類產品的誕生呢?其實可以看到,消費端對于網紅類的產品是非常青睞跟追捧的,在熱點效應之下,很多的企業跟商家都在蹭熱點。其實把酒和冰淇淋做跨界組合,也并不是第一回,此前也有過將醬酒加入爆珠的結合,也是跨界融合的作品。
朱丹蓬進一步解釋道,當整個新生代的消費群體成為主流的消費群體之后,如何去吸引他們的眼光,如何形成最大化的熱搜話題,如何形成網紅爆品,是每一個企業跟每一個網紅達人需要考慮的事情。對于五糧液來說,也起到了一定的“網紅效應”。“將白酒跟年輕化相結合,其實是有利于未來進一步貼近年輕消費群體,推進品牌年輕化的。”
律師:或涉嫌侵權
那么,冰淇淋傍上了 "五糧液" 成為了網紅爆款,這一行為是否涉嫌侵權呢?北京商報記者獲悉,事實上,商家在食品內添加五糧液行為本身并不侵權,在不違反食品衛生安全法的前提下,產品的配方可以由商家自己來定。但商家用五糧液來命名自己的商品," 傍名牌 " 的行為,則有可能涉嫌侵權。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資本法律部副主任合伙人王敏律師則明確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該行為已經涉嫌侵權。
王敏律師表示,五糧液集團公司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的“五糧液”商標的所有權人。大量爭訟案件表明“五糧液”系中國馳名商標。且“五糧液“享受“跨類保護”,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另外,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是以五糧液及其一系列酒的生產經營為主,現代制造業、現代工業包裝、光電玻璃、現代物流、橡膠制品、現代制藥等產業多元發展,且 " 五糧液 " 商標 在1991 年還曾被評為首屆中國 " 十大馳名商標 "。因此,“五糧液“還享受“反淡化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條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所以,綜上,王敏律師認為,“五糧液冰淇淋“的使用如果未經相關權利人授權,已經明顯侵犯了“五糧液”所有權人的商標權。依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該“五糧液冰淇淋“使用者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記者:許偉
編輯: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