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媒體報道,近日云南玉溪紅塔區市場監管局對區內某餐吧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65元,罰款3萬元。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以來,當地發出的首張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今年2月,紅塔區某餐吧在其經營場所內向未成年人王某銷售了12瓶啤酒,后王某和劉某、趙某等未成年人在該餐吧包房內進行了飲用。執法人員調查得知,該餐吧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核準有“酒吧服務”,營業時間為19點至次日凌晨2點,主要經營酒水,從經營范圍、營業時間、主要經營品類等綜合考慮,該餐吧屬于酒吧,其未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款,該餐吧涉嫌構成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品,以及未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違法行為,當地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了立案查處。
法律鏈接:
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第四章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除此以外,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針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做出了詳細的處罰規定。
第八章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最后,小編提醒廣大酒類經營戶:
◆ 日常經營中要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標志,同時自覺履行甄別購買人年齡的義務,堅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
◆ 營業性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且要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切不可貪圖一時利益,觸碰法律紅線。
◆ 廣大民眾可進行監督,若有相關違法違規線索及時投訴舉報,讓我們行動起來,形成合力,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愛成長、非成勿飲!
責編 / 蒿鳳
美編 / 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