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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中國酒業》記者從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了解到,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從嚴管理干部隊伍,維護全省良好政治生態,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的規定》)。
《規定》明確提出,領導干部嚴禁有五個方面的行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其他特定關系人獲取茅臺酒經營資格、增加茅臺酒銷售指標、倒賣茅臺酒提供便利;違規審批茅臺酒經營權;違規收送茅臺酒;其他違規插手、參與茅臺酒經營的行為。此外,領導干部要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
《規定》強調,領導干部應當將遵守本規定情況,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作出專門說明。存在違規情形的領導干部,應當在《規定》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作專項報告并按要求進行整改。今后新發生違規情形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報告并按要求整改。
《規定》強調,對有意違反、規避本規定或者不按規定整改的領導干部,按照貴州省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紀律處分專項規定,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規定》要求,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立領導干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凡過問必登記、凡打招呼必登記、領導干部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必登記。凡發現應登記未登記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以下為《規定》原文
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的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從嚴管理干部隊伍,維護全省良好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領導干部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其他特定關系人獲取茅臺酒經營資格、增加茅臺酒銷售指標、倒賣茅臺酒提供便利;
(三)違規審批茅臺酒經營權;
(四)違規收送茅臺酒;
(五)其他違規插手、參與茅臺酒經營的行為。領導干部要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是指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入股或參與經營(從事)茅臺酒專賣店、特約經銷、總經銷,以及倒賣茅臺酒等營利性活動。
本規定所指提供便利,是指領導干部通過打招呼、批條子、開公函、協調引薦等方式,為他人的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將遵守本規定情況,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作出專門說明。
凡有本規定第二條之情形的領導干部,應當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作專項報告并按要求進行整改。今后凡有新發生上述情形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報告并按要求整改。
第五條 對有意違反、規避本規定或者不按規定整改的領導干部,按照貴州省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紀律處分專項規定,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六條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立領導干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凡過問必登記、凡打招呼必登記、領導干部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必登記。凡發現應登記未登記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黨政領導干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領導人員,以及國有企業及其內設機構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領導人員。
前款所稱黨政領導干部,包括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也包括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人員。
退(離)休的領導干部和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管理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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