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從很早之前開始,便與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禮”密切相關。周代已稱王所賜之酒為“禮酒”。“禮”與解為甜酒的“醴”字音既相同,意義也相通,應非巧合。為防止飲酒過量而失禮,對其本身也制訂了一套辦法,稱為“酒禮”。在朝廷宴席上專設有監督禮儀的職官。
《詩經-小雅-賓之初宴》中描述道:當與宴者未醉時,儀表莊重,舉止得當。而一旦喝醉,則輕舉妄動,舉止失措,失去禮貌。較后寫道:“凡此飲酒,或醉或否。既立之監,或佐之史。彼醉不臧,不醉反恥……三爵不識,矧敢多又。”就是說宴席上有禮節的職官和史官,與宴者有的適可而止,有的卻喝多了。醉了的本來不好,但反以不醉的為恥。他們對君臣小宴以三杯為限的禮制都不懂,況且敢于多次勸他們飲酒。
古代諸如朝廷和地方宴會、祭祀天地鬼神、大將出征、凱旋歸來、對天鳴誓、節日慶賀等等,都有專門的飲酒禮制。而其中與平民以及一般知識分子較為接近的,則是宴會賓客、鄉飲酒和上巳節的水邊祓禊等活動儀式。
古代貴族宴會賓客必然備酒,并由賓中之一位年高有德望者先持酒行酹地祭神之禮,稱為祭酒。后遂以“祭酒”為尊者之代稱。演變至后世,京城太學校長亦被稱為“國子監祭酒”了。
為表示對人材的尊崇,從周代開始,國家即訂有“鄉飲酒”之禮。《儀禮》中規定,各鄉校學子學習滿三年后,要考察各人的道德和技藝,然后將其中的賢者和能者推薦給朝廷,并由鄉大夫主持設宴送行。在這種場合有一套敬酒和酬答的儀式。這種禮儀,也適用于鄉大夫宴請地方賢者,以及州長宴請參加地方比試射箭的人。此外,作為五百戶人家首領的黨正,在每年底舉行臘祭時,也召集鄉紳行鄉飲酒之禮。
古代統治者巧妙地借酒,為維護其統治地位的禮教,染上了一層奪目的色彩和誘人的香氣。酒在封建家庭的禮儀中,也被派有特殊用場。每年正月初一、冬至,以及每月初一和十五日的全家祭祖之禮上,都有家長給各神主斟酒并酹酒于地的項目。遇家庭大事,同樣要舉行此類儀式。在規范化的家用祭品中,也有酒注、酒杯等器物,看來已經成神的死人,也是離不開酒的。
與其說以酒祭神,倒不如說是人們一次春游野宴的機會。杜甫的《麗人行》,就記述了“三月三日天氣新,長安水邊多麗人”;楊貴妃等貴族在這天于曲江池邊恣意游樂、飲宴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