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上方 中國酒業雜志 關注公眾號~
● 5月7日,上交所深夜向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發去的問詢函中提及:投資者關注,控股股東成立營銷公司并全資控股的情況下,是否擬全盤直銷經營上市公司的茅臺酒配額,是否可能形成規模較大的關聯交易?
● 5月17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交所問詢函,要求針對已經公布的2018年經營業績,在業務經營、關聯交易與財務數據等方面進一步詳細披露。
雖然上述問詢的導火索有所不同,投資者關注的重要方向也存在差異,但毫無疑問,兩起事件顯示:針對酒類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意圖不明、數字茅盾等問題,證券市場投資者均高度關注,并由此觸發了監管機構的問詢行為。這也提醒酒企業上市公司的領導者與經營者,切實平等尊重大小股東與投資者權益,推動企業決策與統計,進一步在陽光下操作。
第一封信:權益
貴州茅臺引發問詢的原因始于5月份初貴州茅臺營銷有限公司的成立。5月5日,茅臺集團在其官網即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消息稱:茅臺集團旗下全資子公司——貴州茅臺集團營銷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該公司下設黨群辦公室、紀檢監察室、業務物流客服部、財務部、自營網絡管理部和終端事業部等6個二級機構,黨委書記、董事長為向平。盡管向平在成立儀式上強調,茅臺集團營銷公司下一步將重點針對團購、商超等終端客戶開展工作,實現與社會渠道錯位發展,并以“穩市場、穩價格、穩預期”為近期工作主要目標,抓好布局規劃、渠道建設和計劃投放,切實保障茅臺酒市場持續向好,但茅臺營銷公司的成立卻馬上引發了茅臺投資者的質疑之聲。原因在于:
眾所周知,茅臺集團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持有后者62%股份。而此番成立的營銷公司則是茅臺集團的全資子公司,由其100%持股。此前股份公司下設有銷售公司,股份公司控股95%,負責自營系統33家公司,利潤308億,占股份公司總利潤87.5%的情況下,不少質疑認為,茅臺集團在股份公司外再成立銷售公司,這一舉動實際上是通過另立營銷子公司來和上市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爭奪利益,將一部分本該預期進上市公司的凈利潤轉移到了集團層面,由此對其他股東與投資者利益造成傷害。此外,從企業治理結構的科學性上而言,茅臺股份公司的銷售利潤,貢獻了上市公司利潤中的絕大部份,茅臺集團營銷公司的出現,幾乎不可避免會影響到茅臺酒銷售公司的利潤,甚至在渠道上形成不必要的競爭關系。作為A股“股價之王”,茅臺投資者的質疑自然引起上交所的重視與反應,需要企業給出有說服力的解釋。這也從另一側面反映出當今的上市酒企業在經營決策中除了從自身利益出發,更要考慮戰略投資者的利益與訴求。
第二封信:數字
短短10天之后的另一封問詢函,則緣起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報數字。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日前的致函中要求其說明大額關聯交易情況及應收票據大幅增加的原因。重點包括:
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營業收入93.08億元,同比增長47.63%,營業成本31.43億元,同比增長53.23%,毛利率水平66.23%,同比下滑1.24個百分點。上交所要求企業:結合所處的行業情況、其他可比公司及酒類產品的具體情況,說明公司毛利率變動是否背離行業趨勢;結合具體成本變動,補充披露報告期內毛利率水平下滑的具體原因。
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4.63億元,同比增長55.24%,公司經營產生的現金流凈額為9.66億元,同比下滑0.96%。上交所要求補充披露:經營活動現金流變動與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的變動不一致的原因;以及營業收入、凈利潤和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的變動趨勢是否與行業相一致。
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期末余額37.06億元,占期末總資產的比重為31.32%,較去年22.62億元同比增加63.88%,其中應收票據36.95億元,應收賬款1080.28萬元;應收票據中銀行承兌票據34.93億元,商業承兌票據2.02億元。上交所希望企業結合公司銷售結算政策等因素,說明公司存有大額票據資產及本年應收票據大幅增加的原因;并結合具體業務背景,列示每筆應收票據的金額、票據背后的基礎交易關系及交易對象,說明交易對象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并補充披露報告期期末商業承兌匯票是否類同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若未計提,請說明原因、合理性及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年報披露,汾酒已背書或貼現且在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到期的銀行承兌票據期末終止確認金額8.32億元。上交所要求補充披露報告期內大額應收票據背書或貼現的具體情況,并結合應收票據的業務模式及是否具有追索權條款說明上述背書或貼現的應收票據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由此可見,上交所對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報告》的事后審核進行了認真執行,并本著對投資者負責的原則,對上市酒企業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這也正是監管者為廣大投資者履行“把關”職責的具體體現。
長期以來,上市酒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表現頗為強勁。由于具備強大的資金與實力,又逢股市自身的放大效應,涉事企業往往在政策搏弈中占據主動,而監管機構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表現卻往往不盡如人意。隨著金融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創造規范、合理的金融市場環境,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打好基礎,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這對廣大投資者與經營企業都不諦是個長遠的利好消息。
“2018中國酒業百強”生產企業&流通企業榜單揭曉
新聞熱線:13241714161
客服微信:V99-jing
長按識別 關注酒通社
免責聲明:本公眾平臺轉載自其它媒體或個人的文章,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我們將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來源和原創作者,如果文章作者認為本公眾平臺某部分內容有侵權嫌疑,敬請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我們將第一時間予以更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