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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的“商標風云”剛剛平息,喜力啤酒又陷“商標門”。
4月25日,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Heineken Brouwerijen B.V.)訴被告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被告一)、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被告二)、張某某(被告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被山寨”?喜力啤酒訴賠300萬
原告喜力啤酒訴稱,原告喜力啤酒于1864年創立于荷蘭,已有150多年歷史,在全球啤酒市場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在中國注冊了“喜力”、“Heineken”文字及圖形商標。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宣傳的啤酒產品上使用了“喜力啤酒”、“QING DAO XILI”、“Hainiken”等標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和字號權。被告三為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和發起人股東,先后惡意申請了模仿原告商標的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刻意制造與原告商品的混淆。請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的行為;2、停止侵害原告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并不得含有“喜力”字樣;4、被告三不得實施侵害原告商標權的外觀設計專利;5、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6、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00萬元。
“Hainiken”與“Heineken”有何區別?
被告一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答辯稱,涉案產品僅以標注監制商家的形式標注了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名稱,并未突出使用任何與“喜力”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涉案產品使用的“Hainiken”標志與原告“Heineken”商標有明顯區別,不易造成混淆,不能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相似”商標。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涉案商品使用的橢圓形標志與原告所有的三個商標具有顯著區別,不構成“相似商標”,且原告訴稱的三個商標本身極為相似,即使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涉案商品使用的標志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也只能是侵害其中一個商標權。
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答辯稱,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僅為代加工企業,僅負責啤酒的灌裝,且已經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并沒有侵犯原告所訴的“喜力”等幾個商標的專用權。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在一年合同期限內生產的啤酒數量有限,扣除成本后獲利極少,因此不需要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發現侵權事實后,并未第一時間通知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其因未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而導致損失擴大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被告三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是否構成侵權尚無定論
法庭調查中,原、被告就爭議的問題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后,雙方就三個爭議焦點問題展開了法庭辯論:
1.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利。
2.三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3.三被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喜力啤酒認為:
被告三的“啤酒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中突出使用了與原告商標非常近似的圖案,并突出標記“荷蘭”、“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監制”等文字,被告三申請涉案專利,是以侵害原告商標權和字號權、進行不正當競爭為唯一目的,其外觀設計專利具有實質侵權的屬性。且被告實際生產、銷售、宣傳的侵權啤酒使用的包裝,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也是一致的,被告三申請外觀專利,就是為其實施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做擋箭牌的。
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宣傳材料中體現其對喜力啤酒及字號的使用,這些行為均證明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不僅是受托商,其實施的行為不能掩蓋侵權惡意。原告主張300萬賠償在合理范圍,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侵權賠償請求。
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認為:
1.原告啤酒罐裝上標注的都是企業字號,并非作為商標突出使用,不構成對喜力的商標侵權。
2.喜力在中國所謂的關聯企業,在原告提交的證據中并沒有直接證明,其在中國是否注冊有以喜力為字號的關聯企業并不確定,且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是經工商局批準使用,具有合法來源,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3.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接到喜力公司的通知函之后,未再進行相關的銷售工作,且銷毀了一部分庫存,從生產完成到銷售終止,被告獲利非常少。
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認為,1、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作為代工企業已經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并指出如果其代工行為構成侵權,那么另一代工企業湖州某生產企業是否也應當承擔責任。
2、原告未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是以獲賠償為目的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最后陳述時,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二請求依法判決。因原告不同意調解,本案將擇日宣判,《中國酒業》將時刻關注本案進展。
處理商標糾紛旨在擴大市場規模?
另外據說《中國酒業》雜志了解,2018年對于喜力來說是一個重要里程碑,2018年,喜力在中國與華潤集團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這對于雙方公司都是一個前所未有的重大機遇。華潤通過其全資子公司華潤雪花啤酒,收購喜力在華的7家公司。其中包括在中國內地成立的6家公司的全部股權以及在中國香港的喜力香港有限公司全部發行股本,目前7家公司的商定企業價值為23.55億港元。
根據公布的財務信息,上述被收購標的在2017年度時,除喜力(中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和喜力釀酒(廣州)有限公司實現盈利外,其余被收購公司均為虧損狀態。
除收購喜力7家在華公司外,華潤啤酒還將和Heineken Brouwerijen(商標許可方)開展長期戰略合作。包括運用華潤啤酒的渠道優勢,實現喜力集團授權高端品牌在獨占地域的快速發展等。
兩大啤酒巨頭于2018年8月曾宣布合作,內容包括:包括華潤啤酒控股股東華潤啤酒集團擬向喜力出售40%股份,作價243.5億港元;華潤啤酒集團股東華潤創業則購買0.9%喜力股份等。
有了華潤雪花的強大的渠道加持,此次商標糾紛案是否是在為喜力的大規模市場化清除障礙,尚且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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