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日報》報道:
成都一名律師花了61996元購買了“50年陳年茅臺”、“30年陳年茅臺”各兩瓶,不久發現這4瓶高價酒是茅臺公司用15年酒齡的基酒勾兌而成的,遂以涉嫌虛假宣傳等理由,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當地銷售公司告上法庭……雙方的爭議點在于:原告認為,50年茅臺,瓶里應該每一滴酒都陳年50年以上;而茅臺的代理人當庭辯稱,茅臺沒有欺騙消費者的故意,也沒有實施欺詐行為,也從未宣稱過“50年”“30年”陳年茅臺的儲藏年限達到50年和30年。
打開茅臺的官方網站,確實可以看到官方早已明示:不論30年陳還是50年陳,都是用不低于15年的基酒,然后分別按照30 / 50年陳貴州茅臺酒標準勾兌而成的。
看完這些,我最大的感想:
茅臺真業界良心,不愧“國酒”之稱。
因為隨便換成其酒廠,尤其是那些所謂的“茅臺鎮醬香酒”,分分種拿新酒給你勾兌出30年的酒。
有的廠50年前根本不存在,也能隨時拿出50年的酒。
能用15年的酒做基酒去勾30、50、80年的產品,還開誠布公地標示,太實誠了!
誠然,這種做法與其它主流國際洋酒是相悖的。
比如蘇格蘭威士忌和法國干邑,如果你在酒標上標注“Aged 30 Years”,那么瓶內每一滴酒都必須在橡木桶中陳年30年以上。
比如法國葡萄酒,如果你在酒標上標注1992,那么瓶中每一滴酒都必須來自于1992年收成的葡萄。
但是這種做法在國內并沒有問題。
首先,規范貴州茅臺酒生產的標準是《GB/T18356-2007 地理標志產品 貴州茅臺酒》,在標準里,對“陳年茅臺酒”關于年份的規定是:
“酒齡不低于15年,并經勾兌而成的貴州茅臺酒。”
此外,貴州茅臺酒也是一種醬香型白酒,因此在生產上也必須符合《GB/T 26760-2011 醬香型白酒》的要求。
而這份國標,對產品年份標注沒有任何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某款主打長期陳年的醬香型白酒不使用“貴州茅臺酒”的商標,那么它連“基酒酒齡不低于15年”的規范都不必遵守,愛用新酒用新酒,愛標50年標50年。
因此茅臺的做法并沒有違反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至于在銷售中是否有虛假宣傳行為,需要法官定奪)。
換言之,茅臺只是在遵守現行標準,而且在現行標準下做得相當有良心了。
如果你覺得現行的國標怎么在年份上這么不嚴謹,容許標注酒齡和真實酒齡不一致。
那是另一個問題了。
作者簡介:
黃山,美酒專欄作家,運營“飲識分子”,以有趣的方式普及關于酒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