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于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你這酒3000元一瓶,保真嗎?
馮某某
絕對保真,這是內供酒,我是某部隊的,能處理現在部隊里的庫存酒。
庫存內供
茅臺酒
于是,賈某某從馮某某處以3000元每瓶的價格購入3240瓶高端白酒——“貴州茅臺酒”,之后又以6000元每瓶的價格對外銷售。
您好,我要報案,我懷疑我在賈某某處購買的貴州茅臺酒是假酒……
公安機關在賈某某處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貴州茅臺酒”1944瓶,經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這么多假茅臺從何而來?
案件詳情
2019年12月9日,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2月27日,歷下區檢察院應公安機關商請提前介入配合偵查取證,通過對轉賬記錄、資金去向、物流運輸等展開調查,順藤摸瓜,最終鎖定了陳某剛和陳某海父子倆。
2019年9月至12月,陳某剛在其經營某煙酒店的過程中,伙同其子陳某海,對外銷售假冒的“貴州茅臺酒”。
從500元每瓶到6000元每瓶,假茅臺的價格一路飆升,到終端消費者手中,身價已經翻了好幾番,而其中的假酒商均是賺得盆滿缽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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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已銷售的假冒“貴州茅臺酒”840瓶,在賈某某、陳某剛、陳某海等處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貴州茅臺酒”2004瓶。經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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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跨地域多層級犯罪,涉及網絡、電子支付、物流等新型銷售方式,銷售手段較為復雜,各參與人的主觀方面不盡相同,取證難度較大;案件涉及的注冊商標知名度高、涉案價值特別巨大,社會影響重大,偵查過程中的注意事項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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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情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優勢,組建專門辦案組,通過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共同克服疫情對辦案的影響,著力解決關鍵證據問題。
2020年2月7日,歷下區檢察院依法對陳某剛、陳某海批準逮捕。
2020年4月7日,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陳某剛、陳某海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歷下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普法知識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