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邀與朋友一起在 KTV 喝酒,
唱歌時突然發生休克昏倒在地,
經搶救無效死亡。
KTV 與同行伙伴,
對其死亡是否應當承受法律責任?
如果有責任,那各應該承擔多少?
6月17日凌晨,王某在市區某KTV訂了一個包間,邀請劉某、徐某、張某甲、李某、張某乙、馬某、魏某一同到此唱歌、喝酒。在眾人娛樂時,劉某突然休克昏倒在地,其他同行人員立即將劉某抬到大廳實施搶救并報警,經120施救至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相關部門鑒定,確定劉某是因飲酒并發心肌斷裂、肺水腫、腦水腫等急性呼吸功能障礙導致死亡。
事發時劉某未滿16周歲,生前在王某和徐某合伙經營的理發店打工。對于其死亡,劉某的父母遭受了巨大打擊,因與被告協商無果,故將某KTV及劉某事發時同行7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劉某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99437.61元。
庭審進入答辯程序后,原告認為,被告王某邀請未成年人到KTV參與唱歌喝酒,未盡到監護義務;被告方某KTV容留未成年人進入娛樂場所,均應對劉某的死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而被告方某KTV則認為,事發時,劉某已屬于有限制行為民事能力人且已經有獨立經濟來源,能認識到飲酒對自身的危害。未成年人劉某身患先天性心臟疾病,其法定監護人未盡到法定的監護和教育義務。劉某的損害結果應當由同行同飲酒的成年參與人承擔相應責任。劉某休克昏迷時,KTV工作人員已經盡到合理的提示和救助義務。所以,被告方KTV的訴訟請求不應當由其承擔。
被告方張某甲、李某、張某乙、馬某4人認為,劉某的死亡事發在凌晨,其監護人明知劉某不能熬夜、酗酒,未盡到法定的監督、管理義務,是造成劉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且4人不是該次飲酒唱歌的邀請人和組織者,也并不認識劉某,在飲酒中也未與其交流、勸酒,所以不應當對其死亡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都有責任!法官細審案給出結論
審判法官及團隊在聽取雙方答辯后合議認為,受害人劉某出生時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治療后劉某的心功能為一級,但仍需注意并發癥的發生。
本次事故中,經鑒定,飲酒為死亡的輔助因素。說明劉某在知道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還大量飲酒。
原告作為劉某的父母親和法定監護人,未履行好監護責任,也沒有向法庭舉證證明在劉某手術后對其的病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復查、服藥。因此,原告二人對劉某的死亡后果也有過錯。
被告方某KTV沒有履行好法律規定的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義務,且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并向所在的包間內送酒。作為聚會組織者王某、徐某沒有在劉某飲酒時進行勸阻。
張某甲、李某、張某乙、馬某、曹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但在劉某飲酒時,未進行勸阻,均存在有過錯。魏某在劉某事故發生時不到14周歲,屬于未成年人,本身就屬于法律保護的對象。因此,不宜認定魏某有過錯。
綜上所述當庭宣判,劉某死亡賠償金合計669,557.8元。
劉某及其父母過錯較大,承擔60%的責任;被告方某KTV承擔20%的賠償責任,王某、徐某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張某甲、李某、張某乙、馬某、曹某各自承擔2%的賠償責任。
關愛成長 非成勿飲
讓酒精遠離未成年人,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一個長期且艱巨的任務,除政府部門和執法機關外,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學校、家庭、相關社會和行業組織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讓我們共同關愛成長、非成勿飲!
責編 / 蒿鳳
美編 / 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