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山西杏花汾泉酒業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公開,案號(2021)川知民終566號,審理法院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該案按上訴人山西杏花汾泉酒業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關聯一審判決書顯示,原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汾泉公司制造并展銷的“汾曲”“青花”“老白汾泉”等商品使用了與汾酒公司商品近似的包裝和裝潢,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查明后并做出判決結果,被告山西杏花汾泉酒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汾曲(53%vol、42%vol)”“青花(53%vol)”“老白汾泉(53%vol、45%vol)”上使用侵犯第150927號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識以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酒瓶、酒盒包裝或裝潢;被告汾泉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908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