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奔富澳家”酒類商標案作出終審裁決,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作出的撤銷“奔富澳家”商標注冊的行政裁決。
圖片來源于: 葡萄酒商業觀察
知識產權局的撤銷裁決引發訴訟
江西人余琎珍在2011年6月22日申請注冊“奔富澳家”的33類中文商標,并在2012年7月21日完成注冊。
2020年4月,澳大利亞富邑葡萄酒集團取得奔富的中文商標以后,其維權的法律行動開始提速,包括對“奔富澳家”商標提起行政和法律行動。
2020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了撤銷“奔富澳家”的行政決定書。撤銷理由是余琎珍所提交證據不能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證明訴爭商標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間于“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法院:3年使用證據不足
余琎珍不服該裁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讓國家知識產權局改判。
為了證明自己注冊商標三年內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余琎珍提供了證據,包括商標授權書、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截圖、代理合同及銷售合同、報關單、入境貨物檢疫檢驗證明、發票、實物照片及有贊微商城線上平臺截圖。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余琎珍提交的經銷授權證明書、官方條碼授權書、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疫檢驗證明、海關進口消費稅繳款書、增值稅發票僅能證明相關被許可人的產品進口情況,難以證明其產品在中國大陸的實際銷售情況。
此外,余琎珍提供的宣傳圖片及收據為自制證據,其相關榮譽不是商標的宣傳使用形式。余琎珍提交了帶有訴爭商標的葡萄酒產品實物及銷售合同、發票原件,葡萄酒產品實物本身并不能證明其進入到了市場流通環節,同時其提交的銷售合同與發票并不能相對應,亦無對應的出庫單、發貨單等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認為上述證據未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證明“奔富澳家”商標用于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上進入了市場流通領域,不能認定在其核定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余琎珍的訴訟請求。
一張發票不能證明商標有效使用
余琎珍敗訴后向北京高院上訴,高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該案后進行了審理。
在二審中,余琎珍還提供了一張2017年11月13日南昌市某實業有限公司向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開具的發票原件,顯示銷售了奔富澳家窖號368赤霞珠西拉干紅,數量為1686瓶,金額為31191元。
北京高院認為:201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余琎珍在行政階段和一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除發票外,均不能出示原件。余琎珍雖然提交了發票的原件,并無銷售合同及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為此,北京高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