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廈門國際銀行“新員工不喝領導敬酒被打耳光一事”引起熱議。
據網傳截圖,某銀行中關村支行“2020年校園招聘新員工”的微信群,一位新員工與同事在北京盤古七星酒店聚餐時,因沒喝“A角”敬的酒,被某領導毆打辱罵。
當事人楊某表示,該次事件對于新入職場的他來說,覆滅了對金融行業的一切美好想象:想請問群里的HR老師,不喝酒是否不符合公司要求?遭遇的經歷,是否超越了我的職責范圍應該承受的壓力?
8月24日,“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回應“校招員工不喝領導敬酒被打耳光”事件:經核實,員工楊某反映的中關村支行營業部某領導及該支行個別員工在私下非公款聚餐中,確系存在因酒后失態而對楊某做出言語及行為失當等舉動,已經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停職接受調查處罰。
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表示,上述行為確實對楊某造成了影響和傷害,對此深表歉意。事件發生后,銀行當天即派人力資源部同事對楊某進行溝通了解,同時第一時間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停職接受調查處罰。
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稱,根據總行頒發的《員工職業道德及行為守則》第四條及《境內機構違規及失職行為處理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對該領導董某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扣罰兩個季度績效工資;對支行負責人羅某給予警告處分,扣罰一個季度績效工資。
此事引起網友廣泛討論,#如何應對酒桌文化#迅速登上微博熱搜榜。對于酒桌“勸酒”行為,大部分網友均表示反感、抵制↓↓
如何應對“勸酒”?請把以下四點“勸酒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轉告對方!
一
強迫性勸酒
根據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責任。但是,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二
明知對方不能喝仍勸酒
如果明知對方不能飲酒,最后因喝酒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勸酒者需要擔責;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三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同飲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
未勸阻醉酒者駕車
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