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保安老張在年會聚餐時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發現死亡。公司給死者家屬賠了56萬元,家屬將當天和老張坐在一桌的同事老黃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當晚的宴席是工作單位組織,同桌的老黃沒有喝酒,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駁回老張家屬的訴求。
實際上,因為聚會飲酒發生意外,所有參與人員被判賠的案例并不少見,那么,如果遇上類似的事情,就肯定不需要賠償嗎?酒桌上需要承擔責任的4種行為,了解一下!
1、強迫性勸酒。比如對方不想喝酒的時候,仍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還在不停的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例如酒精過敏,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這個是有真實的案例的,在一個非常寒冷的夜晚,甲乙丙丁去喝酒,散席之后,甲不省人事,乙丙丁將其送到家門口,就離去了,結果甲沒有進家門,在門口躺了一晚上,活生生被凍死,乙丙丁承擔賠償責任!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