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酒
商標是重要的知識產權,也是企業形象、信譽和商品的集中體現,同時也是一段歷史的見證。
●飛天牌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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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地方國營茅臺酒廠成立后,茅臺酒商標便有了統一。從最初的“工農”、“金輪”再到茅臺酒注冊商標分為了內、外銷的“五星”、“飛天”“葵花”,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和演變的。
其中選自敦煌莫高窟的飛天圖形,作為現在內、外銷都在使用的商標,與茅臺早已緊緊聯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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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飛天”商標的注冊始末。
●首次注冊●
建國初期,國家實行外貿公司統一經營,所有出口業務都由口岸公司經營,各省、市、自治區提供貨源。但當時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上出現了一些混亂的現象。
1958年10月9日,對外貿易部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了《關于出口商標問題和聯合通知》:“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標,無論在國內或國外注冊時,統一由各總公司掌握辦理”。
因此為適應國際市場需求,采用飛天商標作為貴州茅臺酒出口商標,以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簡稱中糧總公司)駐外機構香港五豐行的名義首次在香港注冊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商標。【境外首次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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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內飛天商標于1966年4月15日,以當時茅臺酒出口口岸,中糧公司廣西分公司名義注冊國內飛天商標。【境內首次注冊】
為了方便閱讀,后續文章凡涉及境外注冊均用紅色字,境內注冊用綠色。
●商標轉讓●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國營外貿體制發生轉變,各省、市、自治區分公司陸續全面經營本地區的糧油食品進出口業務。雖然當時茅臺酒由中糧公司貴州分公司調撥,但均由中糧總公司統一商標注冊,直至1981年茅臺酒由調撥轉為貴州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簡稱貴糧公司)直接出口。
貴糧公司自營以后,中糧總公司于1983年以《關于飛天牌商標轉移事》,主送中糧公司廣西分公司將國內飛天商標注冊權轉讓給貴州分公司,并于1984年3月13日經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移轉注冊,這是飛天商標的第一次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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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14日貴糧公司與貴州茅臺酒廠首次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第八條明確指出“我公司根據對外銷售的需要,及時在國外辦理題述商標注冊,以取得銷售國家與地區的法律保護”。
此時為了便于歸口管理,1990年2月7日中糧總公司將香港、新加坡等地的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商標注冊權無償轉讓給貴糧公司。貴糧公司也為了更好的保護茅臺酒商標,開拓國際市場,加大了境外注冊商標力度,辦理了45件商標,涉及37國,覆蓋了亞洲、歐洲、美洲等五大洲,為茅臺酒占領國際市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因為歷史和體制的原因,外貿擁有的注冊商標與茅臺酒廠在權屬關系上形成了長久的歷史問題。1993年茅臺酒廠體制改革,擁有自己的出口權后,在出口業務中與貴糧公司產生分歧,在省政府有關部門協調下,經過長期醞釀和反復磋商,雙方于2004年就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境外注冊商標有償轉讓達成共識,并簽署《代理商標轉讓協議》,從此啟動境外注冊商標轉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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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2011年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貴糧公司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以有償轉讓的方式,獲得了飛天商標國內注冊專用權,完成了茅臺歷史上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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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飛天商標與貴州茅臺酒商標統一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在真正意義上,成為名副其實的自主知識產權。
而飛天與茅臺的融合,既有著崇高的文化地位,又能充分代表中國元素,還承載著一些歷史文化印跡,形成了只屬于茅臺的文化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