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活躍在微信朋友圈的微商群體在微博上也“火”了一把。
有網友曬出了朋友圈中的微商“炫富”記錄:入行三個月就能喜提寶馬、奔馳、瑪莎拉蒂等豪車。
隨后,這些“炫富”記錄出現了“升級版”:“××先生加入微商三個月,通過自己的努力喜提愛機波音737”,此外還有“喜提‘和諧號’”“喜提航母”等多種版本。
“喜提愛機”、“喜提‘和諧號”、“喜提航母”等內容,多數人能一眼看出是網絡段子,本身不具有欺騙性,而“喜提豪車”卻可能對他人起到誘導作用。
如果“喜提愛車”是微商為了夸大收益而編造的,其行為是否違法?
微商宣傳應受廣告法規范
微商會在朋友圈中“炫富”,看似是在展示自己的財富,實則是在給自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宣傳。這樣的宣傳屬于廣告嗎?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屬于互聯網廣告。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微商通過“炫富”的方式推薦產品或服務,吸引他人購買或加入,屬于互聯網廣告,應當受廣告法的規范。
微商“炫富”涉嫌虛假廣告
有網友揭露,一些微商所謂的“喜提豪車”,實際上是在4S店里擺拍的。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為虛假廣告。
虛構事實,夸大商品或服務的銷量和收益,屬于虛假廣告,廣告主應承擔法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在此忠告廣大微商同胞:文明微商,從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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