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尤其是太宗李世民的“貞觀之治”到玄宗李隆基開元天寶年間的極盛時期,國家政治統一,經濟逐漸繁榮,國泰民安。朝廷對酒業管理較為松弛,可以自由經營,繳納市稅。坊釀和家釀等私釀是可以自釀自飲、自釀自銷的。
到了唐憲宗時,便開始普遍實行酒稅制,即不是否飲酒都要交稅,像青苗錢一樣分攤到各家各戶。王仲舒在江西任職的時候,江西下轄的州縣,酒利錢達90萬,僅僅江西一地,酒利就非常地可觀,官府亦能獲益不少。《新唐書?食貨志》載,文宗太和八年(834年),酒稅錢即達到“凡天下榷酒為錢百五十六萬余緡”,千文為緡,156萬余緡,即15.6億余文,數目相當可觀。若按照此標準計算唐代課酒錢,與記載唐中期貨幣收入的最高統計數比較之下,《資治通鑒》載,779年,一年的稅收總收入是“一千二百萬緡”,其中酒稅收入大約占13%,也就是說一年酒稅收入是150.6萬,這只是官方統計的數字,各地方實際酒利收入總和要遠遠高于這個數字。據呂夏卿《唐書直筆》卷四所載這一時期酒類專賣收入為138萬余緡,酒課收入占貨幣總收入的15%。
唐代官員裴谞是一位體察民情、不為獲酒利而征稅的官員。一日被代宗召至便殿,他本以為皇帝是體恤百姓而關心糧食歉收、生計困苦之事,沒想到詢問的卻是榷酤酒利之事。雖然裴谞以孟子治國之言“何以利為”說服了皇帝,但從這件事情也可以窺見,酒利潤之大會給政府增加十分可觀的財政收入,使得代宗皇帝都甚為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