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WBO團隊
編 | Candy
二人在煙臺蘇拉亞葡萄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假冒野格,被公安機關抓獲。日前,二人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與一年,并處以罰金共170000元。
野格是近兩年在中國市場突然躥紅的利口酒品牌,雖然瓶單價并不高,仿冒野格的利潤肯定不如仿冒名酒高。可盡管如此,仍有利益熏心的人去鋌而走險。
1煙臺蘇拉亞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內查獲1100余瓶假野格
根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滬0110刑初1147號描述:2019年5月起,被告人吳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指使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煙臺蘇拉亞葡萄酒業有限公司的工廠內,灌裝假冒“野格”注冊商標的酒,并將這些假冒野格酒進行銷售,銷售收入為人民幣260000余元。
2019年9月7日,公安機關在煙臺蘇拉亞葡萄酒業有限公司的工廠內查獲假冒野格商標的酒類商品1100余瓶。經審核,上述被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酒類商品的貨值金額為10000余元。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吳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兩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出了違法所得、預繳了罰金。
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向公訴機關退出違法所得140000元并交納1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向公訴機關退出違法所得40000元并交納20000元。審理中,被告人吳某某向商標權利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
2共罰款170000元并判刑,還有行業禁入
經審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王某某相互結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均應予懲處。
被告人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此外,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及認繳了罰金,故從寬處罰。
基于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另外,禁止被告人吳某某、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酒類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3律師:若酒廠“知假造假”,也應承擔共同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在這起案件中,并未提及如何判罰造假工廠——煙臺蘇拉亞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只對兩名被告人進行了判罰,是否完成全鏈條打擊目前不得而知。而據天眼查顯示,該公司涉及多起侵害商標權官司。北京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所的趙春祥律師指出:若是民事糾紛,酒廠的確應承擔共同責任,但若刑法上看,若是酒廠以單位名義造假就是法人犯罪,若個人給酒廠提供虛假品牌方授權證明,則判個人犯罪。
“當然,此案涉及仿冒進口商,很明顯是假酒。若對酒廠進行進一步追查,查實酒廠‘知假造假’后,是可以追究廠家責任的。”趙春祥說。
另外,此次判決禁止了兩名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從事酒類生產與銷售工作。這條判決如何監管?趙春祥指出:假如被告人在緩刑期間繼續從事相關工作遭到舉報或被相關部門發現,他們的則有可能面臨新的處罰,因為緩刑期間不能有新的違規違法活動。
文章來源:部分內容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