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引領行業規范,“耀武揚威”們需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文 | 云酒團隊(ID:YJTT2016)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2021)黔03民初161號判決書,讓一起茅臺商標糾紛案進入行業視野。
判決書顯示,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下稱“耀武揚威酒業”)和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類經營部,侵犯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法院判決“立即停止使用”,并賠償50萬元(含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這并非耀武揚威酒業首次因商標宣傳問題對簿公堂。此前,耀武揚威酒業曾因云酒頭條(微信號:云酒頭條)報道其假借“季老之徒”名義營銷(點擊鏈接閱讀原文)而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經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其要求云酒頭條刪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訴訟費由云酒頭條承擔等一系列訴訟請求。
賠款50萬!不正當競爭該罰
2020年,耀武揚威酒業在抖音平臺發布有關自家企業產品的短視頻,自稱“季老之徒”“季老飛天芧臺酒”,其產品外觀與茅臺相似,還使用了白酒泰斗、茅臺集團原董事長季克良的照片。
經季克良本人證實,該抖音號發布的相關內容確為不實內容。2020年4月6日,云酒頭條發布《季老之徒、季老芧臺、季老飛天芧臺?季老有回復!》(點擊鏈接閱讀原文)一文,對此進行了關注和探討。
此文一經發出,便在行業內引起了關注。
茅臺集團關注到該事件后,針對耀武揚威酒業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維護品牌聲譽。
判決書顯示,茅臺集團方面認為耀武揚威酒業所生產的酒瓶、包裝盒以及手提袋上突出使用的標貼和標識,與其旗下商標高度近似;耀武揚威公司網頁宣傳中也多處突出使用與其旗下系列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耀武揚威公司官方網站域名為“www.飛天茅臺酒創始人季克良真傳耀武揚威酒業.com”,使用了其注冊商標“飛天”“茅臺”以及許可使用的“季克良”商標。
同時,該域名主體部分明顯利用茅臺集團公司和茅臺酒創始人季克良的聲譽進行虛假宣傳,且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耀武揚威酒業的系列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此,耀武揚威酒業在訴訟中辯稱,未曾使用茅臺集團公司所注冊的專用商標,僅使用了依法取得的“季老之徒酒”圖文商標、“季老之徒”文字商標、“季老飛天芧臺酒”美術作品,不存在侵權行為。耀武揚威酒業認為其生產銷售產品合法正當,不應當賠償茅臺集團公司所訴經濟損失,并申請駁回原告茅臺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判決耀武揚威酒業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賠償茅臺集團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
這一判決維護了茅臺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對酒業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也為企業依法維權、理性維權提供參考,為酒業建立良好的法治環境提供了范例。
假借“季老之徒”敗訴,并非首次
云酒頭條(微信號:云酒頭條)作為酒業頭部新媒體,也在第一時間關注到“季老之徒”等一系列商標侵權行為。在第一時間求證酒業泰斗季克良“季老之徒”消息后之后,云酒頭條對某假借“季老之徒”名義營銷的酒企進行了點名報道。隨后撰文《“季老之徒”后續:行業買賬嗎?法律會“算賬”嗎?》(點擊鏈接閱讀原文),報道業內對蹭熱度者的批評、建議、質疑,呼吁監管部門加大力度。
2021年1月,耀武揚威酒業對云酒頭條上述報道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了其要求云酒頭條刪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元、訴訟費由云酒承擔的訴訟請求,肯定了云酒傳媒履行社會監督職責的擔當,并特別指出,“希望原告(酒企)以此為鑒,增強自信,做好自己的品牌”。
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
品牌是一種無形而寶貴的物質和精神財富。“醬酒”“茅臺”是仁懷市乃至貴州省的寶貴財富。近年來,通過茅臺領航,帶動其他醬酒品牌逐步成長,形成了醬酒熱潮,促進了經濟發展,為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提供有力保障。
原告作為本地醬酒企業,更應明白“茅臺”“季克良”的作用和影響,其宣傳從長遠角度來看,可能損害醬酒的整體品牌效應和醬酒營商環境,也背離了季克良在活動中書寫“季老之徒”以“發揚光大醬香酒產業和更好的去服務社會”的初衷。
這份判決背后,是仁懷產區維護醬酒產業發展的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引導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堅定信心,這值得行業點贊。
行業亂象頻發,選醬酒要看名品、正品
此次耀武揚威酒業與茅臺集團的商標糾紛,在業內并不鮮見。
企查查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8月6日,與“季老”相關的酒類商標就有153個,其中大部分商標狀態為“注冊申請中”或“商標無效”,有37個為“已注冊”,申請人多數為酒企或個人。
除了“季老”二字,利用“釀酒大師”等名頭的商標或包裝仿冒也層出不窮。諸多亂象不僅侵犯了茅臺集團公司的權益,也造成了白酒市場良莠不齊,給行業帶來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正如判決書中所言,此類行為“主觀上是為了利用他人知名的商品裝潢,攀附他人的聲譽,為自己獲取市場競爭優勢以及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具有明顯惡意,客觀上會造成混淆,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從生產端到流通渠道,不斷將正品、名品、優品推向市場,加大對假冒偽劣品牌和產品的打擊力度,才能夠真正凈化市場風氣,優化營商環境,保持行業的增長勢頭。
這對于當前的醬酒熱而言,更是如此。10月15日-18日,醬酒之心主題展·2021秋糖將在天津衛大酒店舉辦,超百家來自全國不同產區、不同風格、不同價位以及不同模式的醬酒品牌齊聚一堂。屆時,這里將成為醬酒正品、名品、優品集中推介的平臺,也是廣大酒商一站式遴選醬酒優質合作伙伴不容錯過的契機。
附: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上下滑動查看更多)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黔03民初161號
原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
法定代表人:高衛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涵,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雯,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
法定代表人:王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鋒,該公司員工。
被告: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類經營部。經營場所: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
經營者:王平。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鋒。
原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臺集團公司”)與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武揚威公司”)、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類經營部(以下簡稱“耀武揚威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茅臺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涵、崔雯,被告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王平,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茅臺集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84526號、第3303634號、第10195605號、第284519號、第3159141號、第13692142號、第6862377號、第3159143號、第237040號、第10195572號、第29706730號、第333301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立即停止生產、推廣銷售涉案包裝、裝潢的白酒商品以及停止使用域名;3、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含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4、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撤回對第3159141號、第6862377號商標的權利主張及被訴侵權產品“季老芧臺酒”的訴訟主張。
事實及理由:原告茅臺集團公司以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核心企業,主導產品貴州茅臺酒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具有深厚的文化內涵。原告是第284526號、第3303634號、第10195605號、第284519號、第13692142號、第3159143號、第237040號、第10195572號、第29706730號、第3333018號等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并經原廠長季克良先生許可享有第1671537號“季克良”注冊商標排他使用權,季克良就他人侵犯其商標權行為亦授權原告單獨維權。原告旗下多枚核心商標被評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通過持續、大量、廣泛地銷售和宣傳推廣茅臺酒商品,旗下系列核心商標以及貴州茅臺酒酒瓶、彩色包裝盒、手提袋設計已經在行業中和消費者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與原告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其中包裝裝潢已經達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的保護條件。原告發現被告耀武揚威經營部在淘寶平臺上開設“季老飛天芧臺酒”店鋪以及被告耀武揚威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上開設“蘋臺品鑒酒類官方旗艦店”店鋪,銷售的“蘋臺品鑒酒”、“季老之徒酒”、“季老品鑒酒”、“耀武揚威酒”、“季老飛天芧臺酒”等商品,其酒瓶、包裝盒以及手提袋上突出使用的標貼和標識與原告旗下商標高度近似,耀武揚威公司網頁宣傳中也多處突出使用與原告旗下系列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原告公證購買的涉案白酒包裝上顯示生產商為被告耀武揚威公司。二被告生產、銷售的“蘋臺品鑒酒”、“季老之徒酒”、“季老飛天芧臺酒”等幾款白酒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的貴州茅臺酒酒瓶、包裝盒以及手提袋高度近似。耀武揚威公司官方網站域名為“www.飛天茅臺酒創始人季克良真傳耀武揚威酒業.com”,使用了原告注冊商標“飛天”、“茅臺”以及許可使用的“季克良”商標,同時,該域名主體部分明顯利用原告和茅臺酒創始人季克良的聲譽進行虛假宣傳,且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二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標有與原告商標近似標識的白酒商品,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已構成商標侵權;其生產、銷售與原告白酒包裝裝潢高度一致的白酒商品、以及域名中使用與原告持有、許可使用的商標近似的標識并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則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條以及《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辯稱:1、我方未曾使用原告所注冊的專用商標,不存在侵權行為;2、原告為國家級國營企業,其生產、銷售、影響力在世界上享有知名度,我方則是一家小型白酒民營企業,合法開展經營業務,并依法取得第36199525號“蘋臺品鑒”文字商標、第41979935號“耀武揚威”圖標商標、第41064044號“季老之徒酒”圖文商標、第31785070號“季老之徒”文字商標的注冊證以及第01134872號“耀武揚威”美術作品、第00877035號“圖標logo標識”美術作品、第01010178號“季老飛天芧臺酒”美術作品、第00877034號“季老芧臺酒logo標識”美術作品的登記證書。故我方生產銷售產品合法正當,不應當賠償原告所訴經濟損失,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茅臺集團公司及其主張的商標、包裝、裝潢情況情況
茅臺集團公司前身茅臺酒廠于1951年成立,后于1997年1月改制更名為現企業名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987年4月20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申請注冊第284526號“”商標,該商標指定顏色,注冊在第33類,1998年4月7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茅臺集團公司,2001年9月7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5月6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茅臺集團公司,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7年4月19日。
2003年9月7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第3303634號“”商標,該商標指定顏色,注冊在第33類(啤酒除外),2013年5月6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茅臺集團公司,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
2013年1月14日,茅臺集團公司申請注冊第10195605號“”商標,該商標指定顏色,注冊在第33類(啤酒除外),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
1987年4月20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申請注冊第284519號“”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1998年4月7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茅臺集團公司,2001年9月7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5月6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茅臺集團公司,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7年4月19日。
2015年2月14日,茅臺集團公司申請注冊第13692142號“KWEICHOW”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啤酒除外),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2003年4月21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第3159143號“”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啤酒除外),2013年5月6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茅臺集團公司,該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2005年11月15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第237040號“”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2013年5月6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茅臺集團公司,該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
2013年1月14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第10195572號“飛天”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2013年5月6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茅臺集團公司,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
2019年1月14日,茅臺集團公司申請注冊第29706730號“”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1月13日。
2003年9月28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第3333018號“”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啤酒除外),2013年5月6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茅臺集團公司,該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
茅臺集團公司前董事長、原茅臺酒廠廠長季克良于2011年11月21日,申請注冊第1671537號“”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啤酒除外),該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2020年4月20日,季克良出具《特別授權聲明》,授權茅臺集團公司以排他許可方式使用其姓名權、肖像權和商標權,并特別授權茅臺集團公司針對侵犯其姓名權、商標權以及肖像權的一切行為單獨進行維權。
茅臺集團公司旗下貴州茅臺酒包括“五星貴州茅臺酒”和“飛天貴州茅臺酒”。根據茅臺集團公司提供的《茅臺酒百年圖志》、《茅臺酒收藏投資指南》顯示,貴州茅臺酒從20世紀50年代起開始使用白瓷瓶、紅色飄帶、紅色塑料蓋頂的經典酒瓶;貴州茅臺酒彩色包裝盒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使用,一直沿用至今。茅臺酒白酒瓶設計特點為酒瓶分為瓶身、瓶肩、瓶頸三部分。瓶肩上有三層直徑逐漸縮小的同心圓花紋,瓶頸系有紅色飄帶,飄帶上有白色文字;瓶身正面標簽以紅色為主調,四周為金邊,以黑白相間的斜杠分割為三部分,上下均為以底色為紅色的形似三角形形狀,上三角內分別印有“五星”或“飛天”圓形圖標,中部分別為金底黑色字母或文字、白底紅色“貴州茅臺酒”字樣,下端標明出廠單位;背面標簽為上白下紅,兩側有稻穗花紋,中間為“茅臺酒”介紹。“飛天貴州茅臺酒”的酒盒正面圖標系金色單飛仙女形象,圖標右側豎排“貴州茅臺酒”字樣;酒盒另外兩側上中下分別為紅色、白色和黑色組合設計,其中一側正面核心圖標與酒瓶正面圖標一致;另外一側從上到下標示了兩排英文文字“KWEICHOWMOUTAI”,認證標志,以及產品基本信息等。“五星貴州茅臺酒”的酒盒正面與酒瓶正面圖標一致,另外兩側上中下分別為金色、白色和黑色組合設計,分別標示了茅臺品牌、認證標志、相關文字介紹等內容。貴州茅臺酒手提袋以金色為底,正面居中矩形背景的上中下分別為紅色、黃色和黑色組合底色,上面印有貴州茅臺酒的酒瓶圖標。貴州茅臺酒酒瓶和包裝盒以及手提袋的包裝裝潢充分運用線條和色塊的表現形式,達到了裝飾明快、干凈和簡潔的極佳效果,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茅臺集團公司主張,“飛天貴州茅臺酒”酒瓶及包裝盒上使用了第10195605號、第3303634號、第237040號、第3159143號、第284519號、第29706730號、第13692142號注冊商標;“五星貴州茅臺酒”酒瓶、包裝盒和手提袋上使用了第284526號、第3303634號、第3333018號、第3159143號、第284519號、第13692142號注冊商標。
二、原告茅臺集團公司的知名度及品牌價值
根據茅臺集團公司提供的《茅臺酒百年圖志》顯示,自1952年起,茅臺集團公司開始生產茅臺酒,1964年銷售收入達265萬元,1982年銷售收入1,288萬元,后茅臺酒銷售額逐年大幅提升,2015年銷售收入已高達419.1億元,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1991年,貴州茅臺酒廠被國務院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國務院生產委員會認定“國家一級企業”;2001年,茅臺集團公司被中國質量協會評為“全國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2011-2014年,茅臺集團公司在“華樽杯”品牌價值200強中連續4年位列第一名,2017年與2018年入選CCTV國家品牌計劃名單,2019入選中國品牌強國盛典“十大年度榜樣品牌”。茅臺品牌入選2014-2016/2018-2020年中國品牌價值名單,2014年茅臺酒廠集團以862.67億元名列產品品牌價值榜首、2018年茅臺品牌以1876.48億元的品牌價值位列百強榜第八;2015-2020年連續入選世界品牌500強排行榜;2016-2020年連續入選BrandZ全球最具價值品牌100強榜單,其中2018年位列第34名,2019年第35名,2020年第18名;2016-2020年連續入選BrandZ最具價值中國品牌100強榜單,在酒類排名里均名列第一;2017年入選胡潤最具價值中國品牌十強。
1991年9月,茅臺集團公司第284526號注冊商標獲得由首屆“中國馳名商標”消費者評選活動組委會頒發的“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第237040號與第3159143號注冊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茅臺集團公司生產的“飛天貴州茅臺酒”和“五星貴州茅臺酒”自面世以來已獲得諸多榮譽,其中“飛天貴州茅臺酒”榮獲1984年輕工業部酒類質量大賽“優質酒”稱號、1988年首屆中國食品博覽會金獎、1993年獲“消費者購物首選優質產品”稱號、1996年獲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雙優”商品殊榮,兩款系列產品于1994年榮獲第五屆亞太國際貿易博覽會金獎。
三、被告基本信息及其抗辯的權利情況
耀武揚威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系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498萬元,經營范圍為白酒、配制酒生產銷售;耀武揚威經營部成立于2015年4月28日,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散白酒、瓶裝酒(批發、零售)。耀武揚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耀武揚威經營部經營者均為王平。
2019年3月21日,王平申請注冊第31785070號“季老之徒”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
2019年10月14日,王平申請注冊第36199525號“蘋臺品鑒”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3日。
2020年8月7日,王平申請注冊第41064044號“季老之徒酒”圖文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啤酒除外),注冊有效期至2030年8月6日。
2020年8月28日,王平申請注冊第41979935號“耀武揚威”圖標商標,該商標注冊在第33類(啤酒除外),注冊有效期至2030年8月27日。
2019年9月2日,王平向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季老芧臺酒logo標識》美術作品,獲得NO.00877034作品登記證書,證書顯示該美術作品首次發表時間為2019年4月10日。
2019年9月2日,王平向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圖標logo標識》美術作品,獲得NO.00877035作品登記證書,證書顯示該美術作品首次發表時間為2019年4月10日。
2020年3月27日,王平向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季老飛天芧臺酒》美術作品,獲得NO.01010178作品登記證書,證書顯示該美術作品首次發表時間為2019年5月16日。
2020年9月29日,王平向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耀武揚威》美術作品,獲得NO.01134872作品登記證書,證書顯示該美術作品首次發表時間為2019年5月16日。
四、被控侵權行為、侵權產品比對
2020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誠公證處應茅臺集團公司申請,對茅臺集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柯通過拼多多的“蘋臺品鑒酒類官方旗艦店”店鋪購買、驗收“耀武揚威酒(大師手釀)”、“季老之徒酒”及手提袋的過程進行了公證。為此,海誠公證處出具了(2021)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1781號公證書。
2020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誠公證處應茅臺集團公司申請,對茅臺集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柯通過淘寶網的“季老飛天芧臺酒”店鋪購買、驗收“耀武揚威酒”、“季老之徒酒”、“蘋臺品鑒酒”、“季老品鑒酒”及手提袋的過程進行了公證,因該店鋪銷售的“季老飛天芧臺酒”已下架,故對該款產品銷售網頁內容一并進行了證據保全,主要操作如下:一、進入“季老飛天芧臺酒”的店鋪,搜索“季老飛天芧臺酒”,顯示“貴州53度醬香型白酒純糧食坤沙高粱酒看份窖藏老酒季老飛天芧臺酒”,寶貝詳情包括耀武揚威公司營業執照和“季老飛天芧臺酒”圖片介紹,圖片顯示“季老飛天芧臺酒”酒瓶為白色瓷瓶,瓶頸系有紅色飄帶,飄帶上有白色“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瓶蓋正面為“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圓形圖標。瓶肩有三層直徑逐漸縮小的同心圓花紋。瓶身正面標簽以紅色為主調,四周為金邊,以黑白相間的斜杠從左上往右下將標簽分割為三部分,上下均系紅底色的三角形形狀,右上角有“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的圓形圖標,中部分別為金底黑色“JILAOFEITIANXUTEIJIU”和白底紅色“季老飛天芧臺酒”字樣,下端為白底紅色“中國·貴州”和“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為此,海誠公證處出具了(2021)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1782號公證書。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公證實物封存完好。當庭拆封查驗了茅臺集團公司從淘寶網和拼多多網購買的“季老之徒酒”2瓶和“蘋臺品鑒酒”、“季老品鑒酒”、“耀武揚威酒”、“耀武揚威酒(大師手釀)”各1瓶及手提袋各1個。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對上述產品由其生產、銷售不持異議。
“季老之徒酒”酒瓶為白色瓷瓶,瓶頸系有紅色飄帶,上有白色“季老之徒榮譽滿天下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紅色瓶蓋正面為“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圓形圖標、頂部為“四位飛天女托酒杯”圓形圖標,瓶肩有三層直徑逐漸縮小的同心圓花紋。瓶身正面標簽以紅色為主調,四周為金邊,以黑白相間的斜杠從左上往右下將標簽分割為三部分,上下均為紅底色的梯形形狀,右上角有“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的圓形圖標,中部分別為金底黑色“JILAOZHITUJIU”和白底紅色“季老之徒酒”字樣,下端有白底紅色“中國·貴州”和“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瓶身背面標簽為上白下紅,兩側有稻穗花紋,首部為條形碼及“貴州省茅臺鎮”的文字和“四位飛天女托酒杯”圓形圖標,中間為“季老之徒酒”介紹及“域名:www.ywywjy.com”、“廠名: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廠址: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等字樣。包裝盒正、背面圖標與瓶身正面圖標一致,左側面首部有紅底白色“釀酒大師之徒”字樣、中部為季老之徒酒瓶圖標、下端有條形碼和二維碼,左側面為“季老之徒酒”介紹,盒蓋有“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圓形圖標。手提袋正面圖標與包裝盒正、背面圖標一致,背面首部有紅底白色“GUIZHOUMAOTAIZHEN”字樣、中部為季老之徒酒瓶圖標、下端有黑底白色“中國·貴州”字樣,兩側分別有“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圓形圖標和“貴州茅臺鎮”、“季老之徒酒”字樣。
“蘋臺品鑒酒”酒瓶為白色瓷瓶,瓶蓋正面和頂部分別有“四位飛天女托酒杯”的圓形圖標,瓶頸系有紅色飄帶,上有白色“季老之徒榮譽滿天下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瓶肩上有三層直徑逐漸縮小的同心圓花紋。瓶身正面標簽以紅色為主調,四周為金邊,以黑白相間的斜杠從左往右將標簽分割為三部分,上下均為紅底色的三角形形狀,右上角有“四位飛天女托酒杯”的圓形圖標,中部分別為金底黑色“PINTAIPINJIANJIU”和白底紅色“蘋臺品鑒酒”字樣,下端有白底紅色“中國·貴州”和“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瓶身背面標簽為上白下紅,兩側有稻穗花紋,首部為條形碼及“貴州省茅臺鎮”的文字和圖標,中間為“蘋臺品鑒酒”介紹及“域名:www.ywywjy.com”、“廠名: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廠址: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等字樣。包裝盒正面圖標與瓶身正面標簽圖標一致,背面為金底黑色“中國·貴州”和“蘋臺品鑒酒”字樣及“四位飛天女托酒杯”的圓形圖標;左右兩側圖標分為三部分,首部均為紅底白色“貴州茅臺鎮”、“KWEICHOUMAOTAIZHEN”字樣,左側面中部為“仁懷醬香酒”、“貴州仁懷”、“中國地理標志”三個圖標,下端為白底綠色“純糧釀造”字樣;右側面中部為中國酒都及本產品的介紹、下端為原料配料及廠址等介紹,盒蓋有“中國醬香酒核心產區”圓形圖標。
“季老品鑒酒”酒瓶為棕色瓷瓶,瓶頸系有紅色飄帶,上有白色“季老品鑒榮譽滿天下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瓶蓋正面和頂部分別為“四位飛天女托酒杯”的圓形圖標,瓶肩上有三層直徑逐漸縮小的同心圓花紋。瓶身正面標簽為原木色,從上至下分別為“四位飛天女托酒杯”圓形圖標、黑色“貴州茅臺鎮”、“季老品鑒酒”、“JILAOPINJIANJIU”字樣,底部為棕紅色“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瓶身背面標簽為原木色,印有食品名稱、原料等內容及“域名:www.ywywjy.com”、“廠名: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廠址: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等字樣。手提袋正面以紅色為主調,四周為金邊,以黑白相間的斜杠從左往右將標簽分割為三部分,上下均系紅底色的三角形形狀,右上角內有“四位飛天女托酒杯”的圓形圖標,中部分別為金底黑色“JILAOPINJIAN”和白底紅色“季老品鑒”字樣,下端為白底紅色“中國·貴州”和“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背面首部為紅底白色“JILAOPINJIAN”字樣、中部為季老之徒酒瓶圖標和“貴州茅臺鎮”字樣、下端有黑底白色“GUIZHOUMAOTAIZHEN”字樣,兩側面均為“四位飛天女托酒杯”圓形圖標和“醬香醬香越喝越健康”字樣。
“耀武揚威酒”酒瓶為金色瓷瓶,金色瓶蓋上有“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的圓形圖標,瓶肩上有三層直徑逐漸縮小的同心圓花紋。瓶身正面標簽為黑邊黃底,上部有“八位飛天女托酒杯”圓形圖標和黑色“貴州茅臺鎮”字樣,中部為“飛龍”圖標和黑色“耀武揚威”字樣,下端有黑色“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字樣。瓶身背面標簽為黑邊黃底,首部有“中國貴州”字樣和“八位飛天女托酒杯”圓形圖標,中部為“耀武揚威酒”介紹及“域名:www.ywywjy.com”、“廠名: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廠址: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等字樣。包裝盒正面圖標與瓶身正面標簽圖標一致,背面內容與瓶身背面內容基本一致、下端有二維碼和條形碼,左側面上部有金色“KWEICHOUMOUTAIZHEN”字樣、中部為四幅釀酒圖,盒內首部有“五星”圓形圖標。手提袋正面、背面一致,有紅底黃色“貴州茅臺鎮”和“高端定制”、“專用酒”、“中國醬酒核心產區”字樣,兩側面均為“醬香經典純糧釀造”字樣。
“耀武揚威(大師手釀)酒”酒瓶為黑色瓷瓶,金色瓶蓋上有“四位飛天女托酒杯”的圓形圖標,瓶頸上為“雙龍戲珠”圖標。瓶身正面標簽為棕色金邊,從上至下分別為“四位飛天女托酒杯”的圓形圖標、金色“貴州茅臺鎮”、“耀武揚威”、“YAOWUYANGWEIJIU”、“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和紅色“大師手釀”等字樣。瓶身背面標簽為棕色金邊,分別為“ZHONGGUOJIUDUJIUZHOUGJIUGPIN”及“域名:www.ywywjy.com”、“廠名: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廠址: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等字樣,底部為條形碼和二維碼。包裝盒正面、背面圖標與瓶身正面、背面標簽圖標相對應,盒內首部有“五星”圓形圖標。手提袋正面、背面一致,有紅色“貴州茅臺鎮”、“高端定制”等字樣和“中國醬酒核心產區”圓形圖標,兩側面均為“傳世佳釀醬香經典”字樣和“中國醬酒核心產區”圓形圖標。
2021年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誠公證處應茅臺集團公司申請,對網站上關于耀武揚威公司企業宣傳的網頁內容“https://www.飛天茅臺酒創始人季克良真傳耀武揚威酒業.com”進行了證據保全。通過登錄該網站首頁,顯示“耀武揚威酒業公司”、“公司簡介”、“產品中心”、“酒廠展示”、“新聞資訊”等鏈接,進入后分別有對應的文字及圖片介紹,其中進入“產品中心”顯示有“蘋臺品鑒酒”、“耀武揚威酒”等產品詳細說明。公證處據此出具了(2021)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1783號公證書。耀武揚威公司認可上述網站為其官方網站。
訴訟中,茅臺集團公司還提交了名為“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的抖音賬號發布的視頻截圖,用以證明二被告多次發布侵權產品的宣傳短視頻,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數量少,未對原告造成損失。
茅臺集團公司另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增值稅發票6張及機票2張,以證明其為本案支付公證費8,000元、代理費120,000元、差旅費3,840元。
本院認為,茅臺集團公司是第284526號“(指定顏色)”、第3303634號“(指定顏色)”、第10195605號“(指定顏色)”、第284519號“”、第13692142號“KWEICHOW”、第3159143號“”、第237040號“”、第10195572號“飛天”、第29706730號“”、第3333018號“”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上述商標處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之內,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亦不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茅臺集團公司有權就侵害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茅臺集團公司是“飛天貴州茅臺酒”、“五星貴州茅臺酒”的生產銷售者,并取得季克良授權進行維權,茅臺集團公司實際使用上述白酒的產品包裝、裝潢,享有上述白酒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權益,并與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存在競爭關系,亦有權提起反不正當競爭訴訟。茅臺集團公司當庭撤回對被訴侵權白酒侵犯第3159141號、第686237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并于庭審后撤回對涉案侵權產品“季老芧臺酒”的指控,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予以準許。
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在案證據,結合庭審情況,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一、二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二、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如構成侵權,二被告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被控侵權白酒與原告主張保護的十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條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標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認定商標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還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1、將被訴侵權白酒“季老之徒酒”、“蘋臺品鑒酒”、“季老飛天芧臺酒”、“季老品鑒酒”與第284526號(指定顏色)、第10195605號(指定顏色)、第3303634號(指定顏色)注冊商標比對可知,“季老之徒酒”的瓶身正面標簽、包裝盒正面標簽、手提袋正面標簽,“蘋臺品鑒酒”的瓶身正面標簽、包裝盒正面標簽,“季老飛天芧臺酒”的瓶身正面標簽以及“季老品鑒酒”手提袋正、背面標簽與第284526號、第10195605號、第3303634號注冊商標均是由文字和圖標組合而成,并以黑白相間的斜杠將整體構圖劃分為三部分,各部分顏色基本相同,雖上述被訴侵權白酒標簽的構圖為左上到右下劃分,標簽上部使用圖標、具體文字內容、斜杠角度及排列寬窄度存在差異,但構圖、顏色以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與第284526號、第10195605號、第3303634號注冊商標構成相似,充分考慮第284526號、第10195605號、第3303634號注冊商標廣泛的知名度,以一般公眾注意力進行隔離比對,易使相關公眾對被訴侵權白酒的來源產生誤認,造成混淆,構成近似,故“季老之徒酒”、“蘋臺品鑒酒”、“季老飛天芧臺酒”、“季老品鑒酒”侵犯了原告第284526號、第10195605號、第3303634號商標專用權。
2、將被訴侵權白酒“蘋臺品鑒酒”、“耀武揚威酒”與第13692142號注冊商標比對可知,“蘋臺品鑒酒”包裝盒左、右側面的“KWEICHOW”字樣及“耀武揚威酒”包裝盒左側面的“KWEICHOW”字樣與原告第13692142號商標高度近似,故“蘋臺品鑒酒”、“耀武揚威酒”侵犯了原告第13692142號商標專用權。
3、將被訴侵權白酒“耀武揚威酒”與第3333018號注冊商標比對可知,“耀武揚威酒”包裝盒內部使用的“五星”圓形圖標與原告第3333018號商標均為麥穗環繞齒輪及五角星的圓形圖標,且顏色、構圖基本一致,故“耀武揚威酒”侵犯了原告第3333018號商標專用權。
4、將被訴侵權白酒“季老飛天芧臺酒”與第10195572號、第284519號注冊商標比對可知,“季老飛天芧臺酒”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其中“酒”為產品種類,不具有識別意義,故“季老飛天芧臺”為主要識別部分,“飛天”二字與第10195572號商標讀音、含義完全一致,“芧”字雖與第284519號商標中的“茅”字讀音、含義不同,但字形相似,考慮到文字排列、組詞結構的相似性及原告“飛天貴州茅臺酒”在酒類商品上的知名度,“季老飛天芧臺酒”將“飛天芧臺”作為商品名稱的主要部分使用在與第10195572號、第284519號商標同類的商品上,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和茅臺集團公司生產產品存在某種聯系,從而誤導公眾,故“季老飛天芧臺酒”侵犯了原告第10195572號、第28451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5、將被訴侵權白酒“季老之徒酒”、“耀武揚威酒”、“季老飛天芧臺酒”、“耀武揚威酒(大師手釀)”、“蘋臺品鑒酒”、“季老品鑒酒”與第237040號、第29706730號注冊商標比對可知,“季老之徒酒”酒瓶正面右上角和瓶蓋上,包裝盒正面右上角、左側面酒瓶圖右上角、右面文字介紹上方和盒蓋上,手提袋正面右上角、背面酒瓶圖右上角均使用了“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圖標;“耀武揚威酒”酒瓶正面、背面標簽首部和包裝盒正面首部使用了“八位飛天女托酒杯”圖標,瓶蓋正面使用了“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圖標;“季老飛天芧臺酒”酒瓶正面右上角、瓶蓋正面使用了“六位飛天女環繞紅色酒瓶”圖標。上述圓形圖標雖使用了“飛天女神”元素,但被訴侵權圖標的構圖、顏色以及“飛天女神”元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與原告第237040號、第29706730號商標不一致。“耀武揚威酒(大師手釀)”手提袋“飛天女神”圖標與第29706730號商標的構圖、飛天方向均不一致。“季老之徒酒”酒瓶背面標簽條形碼下及瓶蓋頂部,“蘋臺品鑒酒”包裝盒正面右上角和側面上部,酒瓶正面標簽右上角、背面標簽條形碼下及瓶蓋正面,“季老品鑒酒”手提袋正面右上角、背面酒瓶右上角及瓶蓋正面,“耀武揚威酒”酒瓶正面及瓶蓋正面所使用的“紅心白云藍海”圓形圖標與第3159143號商標均為圓形,自上而下均由紅、白、藍三種顏色組成,但被控侵權標識紅、白、藍三種顏色的分割比例與第3159143號商標不一致,被控侵權標識中心的文字為“耀武揚威”,能夠明顯區別于第3159143號商標顯示的“MOUTAI”文字,且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者王平已就該標識取得第41979935號注冊商標。綜上,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上述圓形圖標及標識不構成對原告第237040號、第29706730號、第315914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綜上,被告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未經原告茅臺集團公司許可,將與原告茅臺集團公司第284526號、第10195605號、第3303634號、第13692142號、第3333018號、第10195572號、第284519號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標識使用在其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季老之徒酒”、“蘋臺品鑒酒”、“季老飛天芧臺酒”、“季老品鑒酒”、“耀武揚威酒”上的行為,侵犯了茅臺集團公司的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本院對于茅臺集團公司的相關訴請主張予以支持。對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的相關反駁理由則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查明事實,原告茅臺集團公司自1956年開始使用白色瓷瓶體及裝潢,歷經數十年,其瓶體及裝潢,尤其是構圖、顏色,具有獨創性,沿用至今。經過多年的市場經營,原告生產的“貴州茅臺酒”在全國獲得多項榮譽、獎項,“貴州茅臺酒”已經成為知名商品,其酒瓶裝潢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特征,可以認定為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生產、銷售的“季老之徒”、“蘋臺品鑒酒”、“季老飛天芧臺酒”所使用的白色瓷瓶、瓶身形狀、瓶身正背面標簽,包裝盒及手提袋與茅臺集團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保護“飛天貴州茅臺酒”和“五星貴州茅臺酒”酒瓶包裝、裝潢,在構圖布局、顏色上相近似,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主觀上是為了利用他人知名的商品裝潢,攀附他人的聲譽,為自己獲取市場競爭優勢以及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具有明顯惡意,客觀上會造成混淆,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本案中,被告耀武揚威公司注冊使用域名“https://www.飛天茅臺酒創始人季克良真傳耀武揚威酒業.com”,訴訟中耀武揚威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對該域名主要部分“飛天茅臺酒創始人季克良真傳”享有合法有效的商號權或注冊商標專用權,也未證明其與茅臺酒廠原廠長季克良之間具有某種關聯,在原告茅臺集團公司的“飛天”、“茅臺”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耀武揚威公司明知其對“飛天”、“茅臺”不享有合法權利,卻將“飛天”、“茅臺”及“季克良”注冊商標使用于域名中,且通過該域名對被訴侵權白酒進行宣傳、銷售等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使人誤認為網站與茅臺集團公司或者與季克良有特定聯系,其主觀上具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惡意。因此,耀武揚威公司注冊被訴域名的行為構成了對茅臺集團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關于焦點三。如前所述,被告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已構成對原告茅臺集團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和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鑒于茅臺集團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其因二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具體損失金額或二被告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本院綜合考慮原告注冊商標及裝潢的影響力、被告的主觀惡意、侵權性質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營部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500,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類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284526號、第10195605號、第3303634號、第13692142號、第3333018號、第10195572號、第28451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類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裝、裝潢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其注冊的域名“https://www.飛天茅臺酒創始人季克良真傳耀武揚威酒業.com”;
四、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類經營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原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500,000元;
五、駁回原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貴州省仁懷市耀武揚威酒業有限公司、仁懷市茅臺鎮耀武揚威酒類經營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同時,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張 睿
人民陪審員鄧余光
人民陪審員唐吉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瑩
書記員 夏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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