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五糧液酒廠工作待遇怎么樣
你在酒廠哪個公司?什么崗位?是在廠子里面的話,普工的待遇是2000多點 有福利
2、五星酒廠周巷酒怎么樣
不錯呀。周巷酒高檔醬香型白酒純糧食酒,產地:貴州茅臺核心產區。清涼透明晶瑩有佳杯,沉香優雅不刺鼻,醇厚豐滿綿柔爽凈。是個不錯的選擇。
3,五五酒廠的酒怎么樣
五五酒廠的系列白酒,酒香白酒,酒體醇厚,不添加一滴酒精,口感綿柔醇厚,真正的53度純糧酒,巧用古法,純糧釀造,窖藏發酵。
4,五糧液 52度五糧液商務專用酒 500ml怎么樣
好,739元一瓶
主體 品牌 五糧液 酒精度 52度 香型 濃香型 等級 優級 省份 四川 凈含量 500ml 適用人群 成年 儲存方法 避免陽光直射 規格 單瓶
5,茅臺鎮五星酒廠的酒水怎么樣
五星酒廠是仁懷市十強民營白酒品牌企業,是遵義市白酒工業一大十星企業,主推的產品是茅臺鎮“鎮酒”,采用茅臺地區的本地紅高糧和大曲醬香的傳統工藝精心釀造,長期窖藏、精心勾兌,酒質是很有保障的。
6,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酒廠出品的99年46火爆酒怎么樣
1、有歷史了,時間比較長,15年時間;2、保存完好包裝無泄漏的話,價格應該在120~180之間。3、可以用于品鑒,作對比品嘗;4、建議不要當新酒喝了,能存15年,少啊!5、價格已經不重要了,在哪里買的?誰送的?咋沒有喝掉?都可以看看。歷史、故事、味道:這個不算錢,但很有價值。
朋友專供大多數都是假的一般都不會賣的出了你那里面有朋友外面賣的都是假的
7,新疆五五酒廠怎么樣
新疆五五酒廠是1982-07-30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注冊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冊地址位于新疆克拉瑪依市五五新鎮百花街6號。新疆五五酒廠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6502002289010837,企業法人王新勝,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新疆五五酒廠的經營范圍是:白酒生產及銷售;農副及土特產品、百貨、機械設備、建材、金屬材料、化工產品、家用電器、電子產品銷售;本廠原材料及設備的采購。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一般。通過百度企業信用查看新疆五五酒廠更多信息和資訊。
8,五糧液百年老店酒質量如何
“百年老店”作為五糧液旗下排行靠前的名酒,只要你買到的是正品,絕對質量是沒有話說的(你想嘛,一個牌子,敢稱之為百年老店,它的質量不言而喻了)。口感也是大多數酒無法比擬的。當然現在百年老店酒高中低端都有,你可以多去了解一下吧
百年老店是四川宜賓五糧液公司出的五糧液禮盒系列白酒!酒質跟52度防偽五糧液(目前市場價格是528-598元/瓶)不一樣。但是送人還是挺好的!自己喝酒算了!
9,保定五合窖酒業有限公司怎么樣啊 謝謝
無論是應聘還是買酒,五合窖都是個不錯的選擇產品質量過硬,企業文化吸引人,你完全可以去試試
你是要應聘還是買酒啊,是保定定興的一個企業,據說酒用的是茅臺的部分配方,味道和茅臺差不多。呵呵扯遠了。公司應該不錯,算是一個較知名的地方品牌了吧。
無論是應聘還是買酒,五合窖都是個不錯的選擇產品質量過硬,企業文化吸引人,你完全可以去試試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10,五糧釀酒總部在哪名氣怎樣酒好不好
五糧液總部在四川呢,名氣還可以,酒可以,西鳳酒1952也不錯,可以考慮一下,中國四大名酒
五糧迎賓酒,傳承中華名族文化中的“敬重友情”的人性意識,旨在為大眾普通消費者營造一種“座上客常滿樽中酒不空”的祥和生活氛圍。五糧迎賓酒香氣悠久、味醇厚、入口香甜、入喉凈爽、各味協調、恰到好處,而且包裝以紅黃兩色為主調,華美大氣,是宴請賓客、過節送禮的佳品。
在百度上可以搜索到詳細的介紹。
11、如果自己辦個小型酒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還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小酒廠消費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酒廠是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類生產業戶。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酒廠應當及時納入稅收管理,建立稅源征管臺帳,做好手續傳遞,輸入稅收征管系統,納入戶籍管理,并建立稅源戶籍檔案,分戶設立 “小酒廠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登記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國稅機關登記小酒廠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包括:反映企業生產規模的指標,如職工人數、注冊資金、酵池數量、上年生產量、本年計劃產量等;反映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的指標,如單池耗料數量、各季節投入產出比率、產品品種、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裝規格、平均出廠價格、主要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小酒廠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其中單池耗料數量、投料間隔時間、生產周期和各季節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性指標。因季節和生產工藝變化,上述指標增減變化時,應及時登記。 第五條 對小酒廠基本情況的登記主要采取小酒廠申報,國稅機關核實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對不同指標的核實應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 對產品品種、包裝規格、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情況主要采取到生產車間、成品酒和包裝物庫房現場查驗方法。 對酵池單池耗料數量按實際過磅數量核實。要求企業在酵池下料前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根據企業出庫過磅數量計算出單池耗料數量。 對酵池發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詢問、現場查驗和計量的方式進行采集。要求企業在酵池出池蒸酒時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監控人員對酵池進行編號,將各酵池下料時間、數量、出池蒸酒時間、各池出酒數量(現場過磅按斤/桶等計量方式)等逐一記錄,結合詢問情況從而核實酵池生產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經常深入小酒廠,及時了解小酒廠的稅源變化情況,掌握其生產計劃、生產方式、酵池分布、工藝流程、生產周期、產品品種、出廠單價等生產經營主要指標及變化情況。 第八條 稅務登記內容及基本信息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小酒廠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對小酒廠開業、停(歇)業實行報告備案制度,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跟蹤管理、巡回檢查。 第三章 監控指標及測算 第十條 小酒廠監控指標確定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 靜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在一定時間內相對不變或變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數量、單池耗料數量、發酵周期、生產周期、出原酒比率、單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種類、酒精成分、包裝規格等。 動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每月都有變化的信息,如當期產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等指標。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國稅機關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月單池出酒數量=本月出酒單池投料數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產出數量=Σ本月單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產產成品耗用原酒數量=期初庫存原酒數量 本月原酒產出數量-期末庫存原酒數量。 (四)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本月生產該產成品投入原酒數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為65%。一般情況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標準白酒。 (五)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期初庫存產成品數量 本月生產產成品數量-期末庫存產成品數量。 (六)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期耗用外購酒及酒精數量=期初庫存 本月購進-期末庫存。 (二)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白酒數量*外購白酒酒精含量 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酒精數量*外購酒精度)/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為38%。 (三)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期初庫存 本月生產-期末庫存。 (四)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三條 用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同時自己也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結合上述第十、十一條中的測算方法綜合進行。 第十四條 采用其他生產方式生產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廠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其實際生產工藝,參照上述方法進行。第四章 日常監控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小酒廠建立“四個臺帳”并據實填報。 “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見附件2):按購入材料種類分戶設置,詳細登記酒精、原酒、包裝物等多種主要材料購進入庫數量及時間,生產領用數量及時間,期末庫存余額等動態信息指標;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3):按各酵池分戶登記投料時間、投料數量、蒸酒時間、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庫數量等; “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4):將原酒入庫時間及數量、生產領用時間及數量,原酒庫存數量按次詳細登記。原酒入庫數量根據所有“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入庫數量”合計數登記,帳面反映的庫存數量要與實際盤庫數量相核對; “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見附件5):根據產品名稱分戶登記生產入庫數量、銷售數量、平均單價、銷售金額,庫存數量等指標。 第十六條 對“臺帳”的核實主要是通過對原材料、原酒,產成品庫存數量進行實地查驗,結合生產(購進)數量,測算出庫數量。查驗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一是通過實地查驗庫存數量,核實期末庫存余額的真實性,二是通過核對進貨發票、入庫單、購銷合同等核實購入數量,結合上次核實庫存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二)“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核實的重點是原酒產量,利用掌握的單池耗量數量、發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標,根據投料時間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個酵池原酒產出量。 (三)“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一是根據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 所有酵池的“入庫數量”合計出原酒入庫數量,核實“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入庫數量”真實性,二是通過測量存放原酒容器內原酒液面高度,結合容器總容積,查驗原酒庫存數量,兩者相結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四)“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對“臺帳”核實的關鍵是生產入庫數量。根據“小酒廠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生產領用數量和“小酒廠外購主要原材料登記臺帳”外購酒、酒精,原酒生產領用數量,結合自產原酒,外購酒精,原酒及產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產數量,再結合實地查驗核實的的庫存數量,按照第十一條第(五)款公式推算銷售數量。對不同產品品種,主要依據相應包裝物耗用情況進行區分。 第十七條 稅務監控人員應切實履行好職責,及時了解小酒廠的開停業情況和產品生產情況。同時要針對企業生產特點及淡、旺季經營規模較懸殊的狀況,實施不同的監控方式、明確不同的監控重點。 (一)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的業戶,生產周期短、隱蔽性強,管理難度較大。應把了解其進貨渠道、核實進貨數量作為管理的切入點。 (二)購進原糧釀造白酒的業戶,生產周期長(發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據發酵期有一定幅度變化。掌握其酵池數量、規模、投料時間、生產周期和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 (三)小酒廠旺季一般為中秋節前一個月,春節前兩個月,此時應每周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一次,淡季也應不定期地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系,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小酒廠的情況。特別是定期與技術監督部門核對,通過白酒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來掌握白酒生產企業的增、減等變化情況。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小酒廠消費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酒廠是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類生產業戶。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酒廠應當及時納入稅收管理,建立稅源征管臺帳,做好手續傳遞,輸入稅收征管系統,納入戶籍管理,并建立稅源戶籍檔案,分戶設立 “小酒廠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登記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國稅機關登記小酒廠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包括:反映企業生產規模的指標,如職工人數、注冊資金、酵池數量、上年生產量、本年計劃產量等;反映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的指標,如單池耗料數量、各季節投入產出比率、產品品種、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裝規格、平均出廠價格、主要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小酒廠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其中單池耗料數量、投料間隔時間、生產周期和各季節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性指標。因季節和生產工藝變化,上述指標增減變化時,應及時登記。 第五條 對小酒廠基本情況的登記主要采取小酒廠申報,國稅機關核實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對不同指標的核實應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 對產品品種、包裝規格、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情況主要采取到生產車間、成品酒和包裝物庫房現場查驗方法。 對酵池單池耗料數量按實際過磅數量核實。要求企業在酵池下料前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根據企業出庫過磅數量計算出單池耗料數量。 對酵池發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詢問、現場查驗和計量的方式進行采集。要求企業在酵池出池蒸酒時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監控人員對酵池進行編號,將各酵池下料時間、數量、出池蒸酒時間、各池出酒數量(現場過磅按斤/桶等計量方式)等逐一記錄,結合詢問情況從而核實酵池生產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經常深入小酒廠,及時了解小酒廠的稅源變化情況,掌握其生產計劃、生產方式、酵池分布、工藝流程、生產周期、產品品種、出廠單價等生產經營主要指標及變化情況。 第八條 稅務登記內容及基本信息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小酒廠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對小酒廠開業、停(歇)業實行報告備案制度,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跟蹤管理、巡回檢查。 第三章 監控指標及測算 第十條 小酒廠監控指標確定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 靜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在一定時間內相對不變或變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數量、單池耗料數量、發酵周期、生產周期、出原酒比率、單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種類、酒精成分、包裝規格等。 動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每月都有變化的信息,如當期產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等指標。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國稅機關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月單池出酒數量=本月出酒單池投料數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產出數量=Σ本月單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產產成品耗用原酒數量=期初庫存原酒數量 本月原酒產出數量-期末庫存原酒數量。 (四)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本月生產該產成品投入原酒數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為65%。一般情況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標準白酒。 (五)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期初庫存產成品數量 本月生產產成品數量-期末庫存產成品數量。 (六)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期耗用外購酒及酒精數量=期初庫存 本月購進-期末庫存。 (二)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白酒數量*外購白酒酒精含量 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酒精數量*外購酒精度)/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為38%。 (三)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期初庫存 本月生產-期末庫存。 (四)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三條 用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同時自己也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結合上述第十、十一條中的測算方法綜合進行。 第十四條 采用其他生產方式生產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廠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其實際生產工藝,參照上述方法進行。第四章 日常監控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小酒廠建立“四個臺帳”并據實填報。 “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見附件2):按購入材料種類分戶設置,詳細登記酒精、原酒、包裝物等多種主要材料購進入庫數量及時間,生產領用數量及時間,期末庫存余額等動態信息指標;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3):按各酵池分戶登記投料時間、投料數量、蒸酒時間、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庫數量等; “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4):將原酒入庫時間及數量、生產領用時間及數量,原酒庫存數量按次詳細登記。原酒入庫數量根據所有“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入庫數量”合計數登記,帳面反映的庫存數量要與實際盤庫數量相核對; “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見附件5):根據產品名稱分戶登記生產入庫數量、銷售數量、平均單價、銷售金額,庫存數量等指標。 第十六條 對“臺帳”的核實主要是通過對原材料、原酒,產成品庫存數量進行實地查驗,結合生產(購進)數量,測算出庫數量。查驗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一是通過實地查驗庫存數量,核實期末庫存余額的真實性,二是通過核對進貨發票、入庫單、購銷合同等核實購入數量,結合上次核實庫存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二)“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核實的重點是原酒產量,利用掌握的單池耗量數量、發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標,根據投料時間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個酵池原酒產出量。 (三)“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一是根據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 所有酵池的“入庫數量”合計出原酒入庫數量,核實“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入庫數量”真實性,二是通過測量存放原酒容器內原酒液面高度,結合容器總容積,查驗原酒庫存數量,兩者相結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四)“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對“臺帳”核實的關鍵是生產入庫數量。根據“小酒廠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生產領用數量和“小酒廠外購主要原材料登記臺帳”外購酒、酒精,原酒生產領用數量,結合自產原酒,外購酒精,原酒及產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產數量,再結合實地查驗核實的的庫存數量,按照第十一條第(五)款公式推算銷售數量。對不同產品品種,主要依據相應包裝物耗用情況進行區分。 第十七條 稅務監控人員應切實履行好職責,及時了解小酒廠的開停業情況和產品生產情況。同時要針對企業生產特點及淡、旺季經營規模較懸殊的狀況,實施不同的監控方式、明確不同的監控重點。 (一)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的業戶,生產周期短、隱蔽性強,管理難度較大。應把了解其進貨渠道、核實進貨數量作為管理的切入點。 (二)購進原糧釀造白酒的業戶,生產周期長(發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據發酵期有一定幅度變化。掌握其酵池數量、規模、投料時間、生產周期和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 (三)小酒廠旺季一般為中秋節前一個月,春節前兩個月,此時應每周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一次,淡季也應不定期地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系,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小酒廠的情況。特別是定期與技術監督部門核對,通過白酒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來掌握白酒生產企業的增、減等變化情況。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計稅方法。 (一)以價定率應納稅額的計算 采用從價定率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當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已定時,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關鍵取決于銷售額的確認。而銷售額的確認又因銷售額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現分述如下: 1.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稅銷售額的確認。納稅人對外銷售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其銷售額為依據計算納稅。這里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采取價稅合并形式收取貨款的,在計算消費稅額時,應換算成不含增值稅額之后再行計算,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這里所說的價外費用與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相同。 對于應稅銷售額的確認還有一些特殊規定: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合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現金,此項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納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②有些應稅消費品可以按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所謂“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例如,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煙;外購已稅白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外購已稅護膚擴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等。這項規定,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