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杜康”商標案的當事方之一——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國內有影響力的法律媒體《法制日報》官號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就2017-2018年期間,針對對方在互聯網上發布的多篇文章造成的不良影響聲明致歉。
隨著去年5月,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洛陽杜康)與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白水杜康)商標侵權糾紛一案的終審宣判生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白水杜康向洛陽杜康支付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500萬元,并責令停止生產侵權產品。就此,延續多年,備受公眾矚目的“杜康”商標之爭以法律裁決的形式告一段落,并分出伯仲。
而頗令人生疑的是:《中國酒業》記者查閱該一年多前案件的終審判決書中,并無要求被告白水杜康公開在媒體上致歉、或消除輿論影響的裁決條款。這也就是說此次聲明,并非為商標案的后續判決履行。記者也并未從公開信息中發現河南洛陽杜康針對陜西白水杜康發起商業詆毀訴訟。
記者就此向相關知識產權專家咨詢獲悉,在國內法律專業媒體發布該類《致歉聲明》,不大可能是出于主動的商業炒作目的,更大的可能是以此為條件,雙方就其它方面的糾紛達成進一步和解。而記者也注意到:公開資料顯示,除商標侵權外,陜西白水杜康與河南洛陽杜康之間存在多起糾紛案件,多以商業詆毀和不正當競爭訴訟案為主,且多為陜西白水杜康主動發起,這也令此次陜西白水杜康發布《致歉聲明》的動機更加撲朔迷離。
以下為《致歉聲明》全文:
《中國酒業》記者查閱案件發現,去年的商標糾紛案是少有的洛陽杜康起訴白水杜康的案件。2016年5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被告洛陽市洛龍區國燦百貨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洛陽杜康請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酒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判令國燦百貨商行停止銷售侵犯洛陽杜康公司“杜康”商標使用權商品的行為;并賠償相應損失。
對此,白水杜康提出:作為杜康商標共有人,依法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加注本企業名稱而合理使用杜康商標;“白水杜康”商標經過長期使用獲準注冊,在消費者群體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獲得消費者的高度認可,并榮獲“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稱號。
洛陽中院隨后于2017年5月2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經濟損失1500萬元;國燦百貨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損失1萬元。
一審宣判后,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均不服判決,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院于2017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河南省高院民事判決書(2017)豫民終857號顯示,1993年,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面臨續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關部門和企業協調,伊川縣杜康酒廠和白水縣杜康酒廠未能就商標繼續許可使用達成一致意見。至此,雙方的許可使用關系終止,白水杜康公司不再享有對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的使用權,白水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標的共有人,在《關于“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到期后,其也不享有對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的使用權。
判決書還指出,因為歷史原因,洛陽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的注冊商標非常接近,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各自的商標進行使用,以達到區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隨意變造商標,造成市場混亂。但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標識時,并沒有將“白水杜康”四個字作為一個整體使用,“杜康”兩字和“白水”兩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兩個字被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權商品盒體上,“杜康”兩字單獨用褐色顯著標識,左上側方上下排列的“白水”兩字除字體更小外,顏色亦與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費者將被控侵權商品與“杜康”酒混淆與誤認。
對于“杜康”是否是酒的通用名稱的問題,河南省高院認為,自伊川縣杜康酒廠將“杜康”注冊為商標并持續使用后,“杜康”已經成為一個白酒品牌,完全具備商標所應具備的識別和區分酒商品來源的作用,并沒有弱化為酒的通用名稱。
據此,河南省高院判決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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