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從2001年9月13日開始申請“國酒茅臺”33類商標,幾經波折長達數年都已經進入公示階段了,最后還是在去年末因為會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作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被國家商標局駁回不予注冊。
53°飛天茅臺一直是貴州茅臺的主打產品,也是公司市場接受度最高的產品,不過有20多年的時間,酒廠不得不為使用“飛天”商標付費。知道這段歷史的消費者可能不多,我也是因為頻繁有經銷商朋友請我幫忙推銷茅臺另外一個商標“五星”牌茅臺酒,才特意花時間去查閱有關資料了解的。
我先說“五星”和“飛天”兩個商標的茅臺酒品質是完全一樣的,但因為酒廠的宣傳少,消費者也沒多少愿意花時間去了解,導致很多消費者就認為“五星”要比“飛天”差,甚至有的經銷商降價也不容易賣出去。在這里,我可以負責任地說,“五星”和“飛天”是同一批次酒,只是處理包裝不同,貼上不同的標簽而已。其實消費者鑒定也很簡單,自己打開品嘗就知道了,不然就是親自去酒廠包裝車間參觀考察。
回到今天文章的主題,根據有關資料顯示,“飛天”商標最開始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為出口茅臺酒需要注冊,后轉給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最終歸屬貴州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2011年貴州糧油才把商標轉給茅臺。其間為商標的歸屬權問題,牽涉各方還幾度對簿公堂。
我原來有同事在貴州糧油上班,他就經常和我開玩笑,消費者之所以認為“飛天”茅臺比“五星”的好,就是認為出口的就比內銷的好。茅臺非要大費周折地把“飛天”收為己有,可能也是情非得已。我只是認為產品是否暢銷質量才是關鍵,而消費者更要理性消費才對,不要人云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