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標準發展過程:
我國白酒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建立標準,制定了《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GB 2757-1981),產品標準有濃香型白酒及其試驗方法(QB 850-1983)、清香型白酒及其試驗方法(QB 941-1984)、米香型白酒及其試驗方法(QB 942-1984)三項部頒標準。
20世紀80年代末,根據行業的發展和需要,又分別制定了白酒產品、分析方法、檢驗規則、飲料酒標簽等16項國家標準。即GB/T 10781. 1-10781.3-1989濃(清、米)香型白酒, GB/T 1189.1- 11859.3- 198低度濃(清、米)香型白酒, GB 10344-1989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 10345. 1-10345.8-1989白酒試驗方法, GB/T 10346-1989白酒檢驗規則等一系列白酒國家標準, GB 10343-1989食用酒精, GB 8951-1988白酒廠衛生規范等。
20世紀80年代又相繼公布了QB/T 1498-1992液態法白酒、GB/T 14867-1994風香型白酒、GB/T 16289-1996豉香型白酒、QB/T 2187-1995芝麻香型白酒、QB/T 23051997特香型白酒, GB/T 15109-1994白酒工業術語, QB/T 1852-1993白酒工業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QB/T 1981-1994露酒, GB/T 17204-1998飲料酒分類及一些地方標準。
進入21世紀,白酒標準得到了一定的發展,特別是2004年后,國家標準委員會對現行的國家標準進行了大規模清理整頓工作,清理整頓后,將濃、清、米香型高低度白酒六項國家標準整合為三項國標;白酒分析方法十五項國家標準整合為一項國標,新國標的頒布,大大地推動了白酒工業的生產技術進步,促進了行業的規范發展。
白酒產品標準現狀:
1、產品標準多
按香型劃分,共12個香型,其中國家標準產品11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1個(馥郁香型),地方標準產品1個(董香型)。另外2個國家標準(小曲固態法白酒,奶酒)。
按工藝劃分,分為3個,即固態法、固液法、液態法。2個國家標準(固液法、液態法)。
據不完全統計,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標準16個、省級地方標準、省級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合計30個以上。
2、指標重復多
13個白酒(國家)標準中:
(1) 高度優級
總酸0.3以上有2個產品,0.4以上有5個產品, 0.5以上5個產品;總酯0.6以上有3個產品,1.0-2.0有3個產品,2.0以上有6個產品。
(2) 低度優級
總酸0.2以上有5個產品, 0.3以上有4個產品, 0.4以上有4個產品;總酯0.45以上有5個產品, 1.0以上有3個產品, 1.5以上有5個產品。
3、理化指標要求
新國家標準體現了保護民族特產,倡導傳統技藝,都在術語和定義中明確規定:"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如何界定,檢測手段應配套完善。
同時產品中總酸、總酯、主要香味成分及主要香味成分之間的量比關系,靠人為操作均可以達到,有一定局限,不能完全反映產品質量。
4、感官指標的體現
新標準中加上一條注: “當酒溫低于10℃以下時,允許出現白色絮狀沉淀物質或失光。10℃以上時應逐漸恢復正常。”這個規定是結合中國傳統固態(或半固態)發酵白酒的特色,是高級酯類物質的物理狀態的變化,因此在高、低度酒感官要求中增加了這個注解,更加切合生產實際。這是對中華民族產業最大的肯定與支持。
但是感官指標好像只為評酒而設立,近年來評酒被國家有關部門取消,感官品嘗也被淡化。執法部門只檢驗白酒產品的理化指標,產品質量公告尚未公布過品嘗不合格的白酒產品。
5、白酒產品向淡、雅、順、爽方向發展
各種香型白酒標準修訂之前與修訂之后,總酸、總酯都向低的方向發展,其中高度優級產品修訂前后, 6個產品總酸平均降低0.2克每升、總酯平均降低1.8克每升,高度一級產品總酸平均降低0.4克每升、總酯平均降低2. 35克每升;低度優級產品修訂前后,7個產品總酸平均降度0. 1克每升、總酯平均降低1.35克每升,低度一級產品,總酸平均降低0.35克每升、總酯平均降低2. 1克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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