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酒名聲在外,一直被山寨,從未被超越。仁懷市大大小小酒企千余家,其中不少酒企想“傍”一點貴州茅臺酒的光,這也可理解,但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否則“偷雞不成蝕把米”,讓人放到讓臺面上,反倒成了笑話。
《中國酒業》記者獲悉,8月23日,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訴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中黔酒業有限公司、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粵黔茶酒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在深圳知識產權法庭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此案是深圳法院系統首次采用7人合議庭的形式來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
案情經過如下:原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是中國白酒行業的知名企業,其產品貴州茅臺酒和商標“貴州茅臺酒”圖文商標在國內外知名度較高,且有一定辨識度。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中黔酒業有限公司(中黔酒業)以白酒釀造、銷售為主要經營業務,注冊地在貴州省茅臺鎮,其生產和銷售的“貴州茅臺鎮商務用酒”為本案的被控侵權產品;被告深圳市龍華區粵黔茶酒商行(以下簡稱粵黔商行)為中黔酒業授權在深圳的經銷商。
中黔酒業生產車間 來源:中黔酒業宣傳片截圖
貴州茅臺認為,被告中黔酒業制造銷售、被告粵黔商行銷售的產品“貴州茅臺鎮商務用酒”侵犯了其注冊使用的“貴州茅臺酒”圖文商標、“MAOTAIZHEN”“貴州茅臺”文字商標及圓形圖案商標等4個知名商標,產品的包裝、裝潢及產品上使用的商標標識與原告產品“貴州茅臺酒”高度近似,故意欺騙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造成混淆。原告就此主張被告對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賠償原告損失。
經合議庭評議,深圳知識產權法庭當庭對案件進行宣判,判決被告中黔酒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粵黔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被告中黔酒業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貴州茅臺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原告貴州茅臺的體量自然不必說,而被告中黔酒業也有一定體量,《中國酒業》記者在其相關微信公眾號上看到:中黔集團茅臺鎮生產基地擁有大曲醬香酒窖池1200口,全部分布于茅臺河東西兩岸,具備年釀造醬香酒基酒 11000千升、年包裝各類成品酒1萬千升的生產能力。2011年斥資 2.5億元入駐仁懷名酒工業園區,占地50畝,現已建成辦公綜合樓、包裝車間、酒庫、成品和半成品車間、職工住宿綜合樓、賓館等,常年庫存基酒26000千升,倉儲能力60000千升。此外,中黔酒業現有職工1500多人,其中技術人員190人國家級品評、勾調師20人;省級品評、釀造師 50人。
不難看出,被告中黔酒業在仁懷當地也是一家有一定規模的酒企,為何不好好做品質、做品牌,卻走上“傍大款”這條“彎路”,實在讓人費解。另外,據《中國酒業》觀察,類似中黔酒業這種“傍茅臺”的情況在仁懷酒界還有很多,茅臺集團已經開始出手整治,此次中黔酒業“傍茅臺”被判罰僅僅是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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