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茅臺酒送禮,結果卻被朋友告知所購茅臺酒系假酒。
這是去年底發生在甄先生身上的購酒經歷。假涉事酒,系甄先生在四川南充市南部縣城一商家處購買,一共9瓶,事后,甄先生將涉事商家告上法院,要求其退還購貨款并按購貨款10倍作出賠償。日前,本案經南部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涉事商家退還甄先生購貨款2.4萬余元,駁回甄先生要求商家作出10倍賠償的訴求。
8月31日,甄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目前已委托律師提起上訴。
甄先生供圖
【1】假酒
男子花2.4萬買9瓶茅臺酒
后經鑒定全系假茅臺酒
甄先生今年36歲,河南人,妻子是四川南充市南部縣人,甄先生本人也在四川生活多年。
2019年11月26日,甄先生在南部縣城一銷售特產的商家處購買了3瓶53度飛天茅臺酒,共計8064元。“我本來要買3件,準備拿去送禮,但是店里當時只有3瓶。”甄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自己買茅臺酒是準備用來給朋友送禮,當時擔心買到假酒,還是聽從妻子的建議,找了一家店鋪看起來比較好的商家購買。
“價格確實比其他地方要便宜一點點。”甄先生說,幾天后,他又到商家的另一店鋪里購買了6瓶茅臺酒。但很快,甄先生一位懂酒的朋友提醒他,懷疑他所購買的茅臺酒系假酒。法院判決文書內容顯示,2019年12月5日,甄先生向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同日,甄先生自行聯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李某,經李某辨認后出具產品辨認(鑒定)表,辨認(鑒定)結論為:通過外觀辨認(鑒定),送辨樣品該我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事后,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事商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投訴舉報人甄先生的投訴基本屬實,要求涉事商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嫌侵權的9瓶53度飛天茅臺酒,同時對商家處罰款30000元。
其實,在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商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甄先生已將涉事商家告上南部縣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還其購貨款總計2.4萬余元,并按其購貨款的10倍作出賠償。
【2】辯解
商家稱幫朋友寄賣未獲利
認為購酒者系“職業打假”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文書內容顯示,涉事商家在法庭上辯稱,其對甄先生先后購買9瓶茅臺酒以及涉事茅臺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予以認可。
涉事商家稱,當初向甄先生所售茅臺酒系幫朋友寄賣,能說明所售商品的來源,在寄存時審查符合該酒的相關產品信息,未在寄賣行為中獲利。同時,商家認為甄先生不是真正的消費者,其以謀利為目的知假買假,系職業打假。
對此,甄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并非職業打假人,當初買酒是為了給朋友送禮,如果對方懷疑自己是職業打假,可以查詢自己是否有這方面的訴訟記錄,而且,自己買的酒確實是假酒,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在商家方看來,甄先生在購酒后未飲用,商家所售茅臺酒未對原告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其所售茅臺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可由商標權人另案主張權利,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并不必然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原告未舉證證明商家所售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原告主張的十倍賠償款不應得到支持。
據悉,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曾依法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員對案涉茅臺酒進行重新鑒定,辨認(鑒定)結論為:通過外觀辨認(鑒定),送辨樣品與該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此外,商家認為案涉茅臺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由甄先生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庭審后,甄先生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情況說明,陳述商家所售茅臺酒為假酒,假酒質量就已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并達到了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狀態,甄先生再對案涉茅臺酒的質量進行鑒定已無實際意義,故不再對案涉茅臺酒提出質量鑒定申請。
【3】駁回
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
要求商家作出10倍賠償訴求遭駁回
8月7日,南部縣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涉事商家退還甄先生當初購買茅臺酒的價款共計2萬余元,駁回甄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購買到假茅臺酒,甄先生提出商家按購貨款10倍作出賠償的訴求為何被駁回?
法院判決文書內容顯示,南部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認為,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涉及食品預包裝標簽、說明書的情形,不符合食品本身的商標,不等同于一定會對食品安全產生影響。而關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附則中的解釋是:“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也就是說只有在該食品標簽或說明書存在影響食品安全或存在安全風險的前提下,銷售者才承擔10倍的賠償責任。而對所涉食品是否有安全問題或存在安全風險,應由消費者舉證證明。本案中,甄先生僅舉證證明案涉茅臺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產品標簽與產品本身不符,但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故對甄先生要求商家承擔10倍賠償的責任訴求不予支持。
8月31日,甄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目前已經委托重慶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紅兵作為其二審代理律師提起上訴。吳紅兵律師告訴紅星新聞,目前已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上訴材料,開庭時間待定。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