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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
“我都喝兩杯了,你怎么才第一杯”
“別廢話了,快喝!”
……
今天已經是國慶節的第六天啦
趁著休假結束前
約朋友小酌幾杯
但莫勸酒
發生事故要擔責
江西省鷹潭市
男子酒后車禍身亡
同桌3人成被告
2018年6月1日中午,江西省鷹潭市男子徐某甲與吳某、孫某、易某四人一起在吳某家喝酒,四人共喝了一斤半白酒。酒后,徐某甲騎電動車上班,在鷹潭市余江區果喜大道與交通路交叉路口處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徐某甲的妻子熊某、女兒徐某將吳某、孫某、易某訴至法院,要求三人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334397元。
一審法院判決吳某、孫某、易某共同賠償熊某及徐某32775元。熊某和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具體哪些情況下
勸酒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一
強迫性勸酒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責任。但是,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二
明知對方不能喝仍勸酒
如果明知對方不能飲酒,最后因喝酒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勸酒者需要擔責;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三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同飲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
未勸阻醉酒者駕車
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
生命不是兒戲
為了自己和他人
喝酒別貪杯、別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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