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于上虞檢察
“酒冠黔人國,鹽登赤虺河”。貴州茅臺是知名企業,“貴州茅臺”是法律認證的標志。但茅臺酒價格高、一瓶難求,于是有人鋌而走險,假稱有“內部酒”,以“內部價”向不知情第三人銷售。
4月15日,紹興市首例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審合一”跨區域刑事案件公開開庭。該案由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檢察長張斌出庭支持公訴,區法院院長錢長龍擔任審判長。
案情回顧
朱某是某酒店采購經理,常有朋友因其工作詢問是否能購買到茅臺酒。為了顯示自己的能耐,朱某明知姜某的茅臺酒不正宗,仍進貨賣給朋友。
“這是茅臺公司的內部酒,不能在市場上流通,只能自己喝喝。”嫌疑人朱某利用某酒店采購經理的身份,向他人賣起了假冒貴州茅臺酒。
“酒絕對是好的,酒品質是保證,我都做公家單位和酒行,反應都好的。”偶爾有人懷疑是假的時,朱某以自己的身份一再保證。同時,朱某將做貴州茅臺酒生意的姜某介紹給了張某。
張某是該酒店退休的同事。2011年開始起,張某從姜某處購買以明顯低于正常的價格,從姜某處進貨并銷售。
“我想這個價格這么便宜,喝著味道也好,拿出來也有面子。覺得挺值,就沒有去追究這個茅臺酒的真假了。”張某在孫某多次提出有人覺得這酒有問題時,即使心里不放心出示不了正規發票和出產憑證,仍謊稱從內部渠道進貨,甚至在兒子結婚時用掉了20箱。
孫某是該賓館離職員工。2017年8月以來,孫某從張某處進貨銷售。“看樣子一般的人都喝不出這酒是冒牌貨。”孫某甚至去專賣店比對,確認外觀沒有差異。為了讓人信服,孫某將交貨地址選在了某酒店附近。
經審查
2011年開始起,被告人朱某從同案犯姜某處購買假冒茅臺酒,累計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92箱,銷售金額達42.59萬余元,非法獲利12萬;被告人張某從2017年開始購買姜某的假冒茅臺,累計370箱,銷售金額達156萬余元,非法獲利37.6萬元;被告人孫某從張某處購買假冒茅臺,累計銷售144箱,金額達67萬余元,非法獲利10.58萬元。
檢察官認為,犯罪被告人朱某等3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宣讀了公訴意見,被告人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認罪悔罪。最終,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被告人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被告人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
來源:上虞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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