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尋的酒吧
不管商標怎么判,白水杜康依然還是好酒
白水杜康酒廠大門,拍攝于2010年。
白酒行業,最近比較熱鬧的一件事情莫過于洛陽杜康起訴白水杜康商標侵權案終于迎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白水杜康賠償洛陽杜康1500萬元,并判決其停止生產糾紛商標產品。
實際上,洛陽杜康和白水杜康就商標問題打官司已有多年,核心問題在于洛陽杜康認為白水杜康在做商標設計時,弱化了“白水”,突出了“杜康”商標,誤導了消費者,對洛陽杜康造成了經濟損失。與此同時,白水杜康也一度就洛陽杜康在其生產銷售的50度一品杜康鑒品酒外包裝上印制有“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的廣告語發起訴訟,要求洛陽杜康賠禮道歉,賠償相應損失,直到2018年4月,河南高院做出白水杜康向洛陽杜康賠償經濟損失等判決。對此,白水杜康表示不服,要繼續上訴,這場官司還會繼續打下去。
作為一名消費者,筆者的態度是:
一是尊重目前的法律宣判,也會繼續關注這個事件的進展;
二是筆者理解按照目前的判決,白水杜康不能再使用“杜康”商標,但依然可以使用“白水杜康”這個商標。實際上在上世紀七十年代,陜西白水縣和河南的汝陽縣、伊川縣在周恩來總理的指示下都辦起了杜康白酒廠,“杜康”商標由三家酒廠共同使用,那時候國人的商標概念沒現在這么強,也沒有出現大的法律糾紛,后來大家法律意識強了,才出現了法律糾紛;1996年,白水杜康正式申請了“白水杜康”商標;打起官司來,則是2009年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合并成洛陽杜康之后的事情。
所以說現在的基本情況是:就算白水杜康不使用“杜康”商標,但“白水杜康”還會繼續存在,無非就是在商標上做何種設計的問題。
更進一步說,不管商標怎么判,甚至不管以后叫什么名字,“白水杜康”依然還是好酒。之所以有這個判斷,源于筆者曾去白水杜康酒廠參觀過,也在酒廠里面喝過酒,有過切身體驗。
首先在原料方面,水好、糧食好。白水縣有眾多關于中國釀酒始祖杜康的史料或傳說,比如當地一直就有杜康溝和杜康泉,杜康溝里歷代就有釀酒作坊,至今白水杜康酒廠的用水還來自于杜康泉,筆者喝過瓶裝的杜康泉水,清冽甘爽,是很好的礦泉水,用之釀酒,再合適不過。釀酒用的主要糧食高粱和玉米,也都是產自渭南本地,具有顆粒小、穗緊結、出酒高、口感好的特點。
白水杜康泉,拍攝于2010年。
白水杜康廟,拍攝于2010年。
其次在于白水杜康酒廠有一批松木酒海用以存酒,這批酒海制作于上世紀70年代,儲存的酒也是那時候生產的,至今已是四十多年的老酒。這批木制酒海以白水縣北部黃龍縣所產松木制成,內襯有38層麻紙加石灰和豬血的涂層,每個能存酒約45噸。筆者看到過東北地區出土過木制酒海的考古新聞,一直以為只有東北高寒地區采用木制酒海,沒想到白水杜康也用木制酒海存酒,且歷時將近半個世紀,可以說是已有了文物價值。用這種酒海存酒,讓白水杜康具有了與眾不同的風味。筆者整體飲用感受是:平和醇厚,容易下口,不傷人!
白水杜康酒廠極具特色的松木制酒海,拍攝于2010年。
曹操曰:“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曹植曰:“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希望洛陽杜康和白水杜康早日結束這場對雙方沒有價值的官司,各自釀出贏得消費者口碑的好酒,這才是最為關鍵的。酒賣得好不好,關鍵還得看酒的品質。
資料鏈接:特殊年代的“杜康”商標歷史
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華同周恩來總理談起杜康酒,在周總理提議之下,河南的伊川、汝陽以及陜西的白水先后辦起杜康酒廠,并先后申請杜康商標。由于當時沒有商標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業注冊,故決定由伊川杜康酒廠注冊,授權汝陽及白水杜康酒廠共同使用“杜康”商標。
1981年12月,國家商標局核準伊川縣杜康酒廠注冊第152368號商標。
1983年10月,伊川縣杜康酒廠與白水縣杜康酒廠簽訂《關于“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根據協議書,伊川杜康酒廠同意白水杜康酒廠繼續使用“杜康牌”商標;商標上要注明各自企業名稱,以便消費者監督;協議在伊川杜康酒廠“杜康牌”商標注冊有效期內(我國規定有效期為10年)有效。
1996年商標局核準“白水杜康”商標注冊。
2009年,曾因商標是否侵權問題而不斷對簿公堂的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最終在當地政府的牽線搭橋下,整合成洛陽杜康。這期間,“杜康”商標已轉讓至伊川杜康酒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伊川杜康酒祖公司又申請的三個新“杜康”商標被核準注冊,如下圖:
通過以上梳理的脈絡可以發現,伊川、汝陽兩家整合而成的洛陽杜康擁有上述4個“杜康”商標;陜西白水杜康擁有上述文圖圓形“白水杜康”商標。
然而幾年前,市面上白水杜康的產品包裝上,“白水”與“杜康”被拆分,沒有了圓環,且“白水”二字標注的非常小,“杜康”字樣十分突出。侵權的“白水杜康商標”如下圖:
2016年,洛陽杜康在河南將白水杜康和相關銷售商告上了法庭,認為普通消費者在購買這些商品時,只注意到“杜康”二字,很容易與洛陽的“杜康”酒混淆和誤認。
終審判決:白水杜康敗訴賠償1500萬。
2017年5月2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洛陽杜康勝訴。后白水杜康提起上訴,認為其為“杜康”商標的共有人。
2018年4月16日,河南高院的終審判決對白水杜康的訴求均不予以支持,并判其賠償洛陽杜康1500萬元。并判決白水杜康停止生產糾紛商標產品。
(資料來自于網絡)
李尋的酒吧(gh_45c65aa4c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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