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煜
繼牛欄山二鍋頭的假酒事件后,北京二鍋頭又出事了。經匿名人士舉報,該酒在包裝上對其商品的質量、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宣傳,涉嫌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鍋頭:二次申訴涉嫌欺詐有哪些?
這次北京二鍋頭被指涉嫌欺詐主要是有三個方面:
其一:商標上的文字“小方瓶”和“北京二鍋頭”分別與“中華老字號”文字一起使用;對此二鍋頭稱“永豐”系中華老字號,北京二鍋頭又是我公司的企業老字號,加上不知名“小方瓶”并不會產生傍名牌等擴大化的商業效應,不會誤導消費者,更不存在欺騙消費者。
其二:在酒瓶和包裝箱上標注了“源自1163年皇宮貢酒”。二鍋頭拿出了《北京通史》作為證據,其中第四卷第228-229頁記載了酒的釀造及控制,也記載了大定三年(1163年)金朝位于如今的北京市大興區,也就是目前二鍋頭公司的位置。
其三:是關于“中國3.15消費者可信賴產品”這個榮譽,但恰恰又是該榮譽被指屬于違法行為。至今“中國3.15消費者可信賴產品”也沒有被任何單位撤銷,是真正有效的證書。
法院判決:確實屬于不正當競爭
據懂酒諦了解,區市場監督局認定二鍋頭公司是酒的生產企業,在酒的包裝上存在對商品的質量、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在未獲得商標顯著認讀文字“小方瓶”和“北京二鍋頭”分別與“中華老字號”標識和文字組合使用;在裝酒的瓶體和包裝箱箱體上標注“源自1163年皇宮貢酒”,但不能提供“源自1163年皇宮貢酒”的真實性和傳承性可追溯的歷史記載的資料和證明材料;在酒的包裝箱箱體上標注“中國3.15消費者可信賴產品”,經查評選單位不合法。二鍋頭公司對其商品質量、用戶評價、曾獲榮譽做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較重。
律師:同行更關心“宣傳”
懂酒諦智庫,北京典凡律師事務所孫敏律師針對此事,表達了自己的看法:無論是酒企還是其他企業,在廣告宣傳中進行了虛假宣傳,會同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了經營者在商業宣傳中,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同時,《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了虛假廣告的情形,如商品的性能、功能、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商品的內容與商品實際情況不符,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或以虛假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等情形。
企業切不可存僥幸心理,一些夸大、不實的詞匯在短期內很容易抓住大眾的眼球,同時也會埋下隱患,一時僥幸沒有問題,不代表一直沒有問題。商業宣傳中出現違法情形,有可能會引起同行的關注,或“專業糾察隊”的注意,從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也有可能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履職監督的過程中發現問題進行處罰。罰款的數額會根據違法企業的知名度、銷售情況、盈利所得或廣告費用情況綜合考慮。
企業要審慎對待自己的商業宣傳,違法宣傳,除了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的巨額罰款外,還有可能會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情形嚴重者還有觸犯虛假廣告罪面臨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