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延續了4年之久的“進口葡萄酒無中文標簽索賠案”的終審結果,案件的判決出人意料,不僅撤銷了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并且駁回了原告“退一賠十”(101萬元)的訴訟請求。
事情是這樣的。
根據判決文書網,2016年10月4日,薛某迪在北京歌德盈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歌德盈香)東城金寶街分公司購買了14瓶波爾多精品葡萄酒,共計消費101272元,其中包括8瓶2010年份的進口葡萄酒ChateauMargaux,每瓶單價7850元,2瓶2010年份的進口葡萄酒Chateau Haut-Brion,每瓶單價8350元,4瓶2010年份進口葡萄酒Chateau d'Yquem,每瓶單價5443元。
瑪歌酒莊的正牌葡萄酒,圖片來源:.robbreport
薛某迪在購買時發現上述酒款均無中文標簽,并在購買涉案三款紅葡萄酒時進行了拍攝錄像。薛某迪隨后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歌德盈香分公司退款并給予十倍賠償。
一審結果,80后職業打假人勝訴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歌德分公司將沒有中文標簽的涉案食品即進口葡萄酒進行銷售,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故一審法院對薛某迪要求退款并給予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歌德盈香抗辯稱涉案酒款具備合法的報關單、衛生證書及供應商的資質文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對此法院認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衛生證書》的行為系行政許可行為,商家作為食品銷售者須負擔的法定義務并不因此而得以免除。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歌德盈香分公司和其公司退還薛某迪貨款101272元,同時薛某迪將所購涉案酒款退回商家;商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薛某迪賠償金1012720元。
二審結果商家敗訴,依舊退一賠十
歌德盈香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二審中,歌德盈香公司和薛某迪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酒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認為商家銷售的涉案酒款并無中文標簽,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故涉案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其次,商家是否構成明知。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歌德盈香分公司、歌德盈香公司雖主張已經對涉案食品的進口商資質、衛生證書、報關單等進行審查,但涉案食品并無中文標簽,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公司公司作為銷售者顯然應當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最終,二審法院經審查后駁回商家的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結果,商家勝訴,10倍索賠被駁回
歌德盈香不服二審判決,向北京市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在再審中指出被薛某迪系職業打假人,僅2017年在北京地區以“進口紅酒未貼中文標識”為由起訴商家5起,共計獲得巨額賠償120余萬元,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
(據悉,本次案件中的薛某迪為北京某政法大學的一名80后教師。)
法院再審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外,還查出:2016年8月15日歌德公司與也買(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簽訂涉案紅酒的采購協議,內容:瑪歌城堡干紅葡萄酒2010(名莊)、侯伯王城堡干紅葡萄酒2010(名莊)、滴金城堡甜白葡萄酒2010(名莊)各18瓶。報關單顯示也買(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從東方國際創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貨,后者衛生證書上的合同號與也買(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購買的進口紅葡萄酒合同號能夠對應。
薛某迪提供的銷售小票上三款紅葡萄酒名稱與報關單、衛生證書上名稱略有不同,但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阿里拍賣·珍品上有關涉案紅酒名稱的記載與報關單、衛生證書上的紅酒名稱能夠一一對應,涉案三款紅葡萄酒與進口實物具有同一性。
三審的爭議焦點在于商家是否應當賠償薛某迪涉案紅葡萄酒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援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支持價款十倍賠償的例外情形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再者,薛某迪購買涉案紅酒時進行了拍攝錄像,其對涉案紅酒標簽、標識十分關注,法院認定薛某迪明知涉案紅葡萄酒沒有中文標簽而進行購買,并不存在商品缺失標簽對其造成了誤導的情形。
與此同時,薛某迪亦未能舉證證明涉案紅葡萄酒的標簽缺失對食品安全造成了實質影響,且歌德盈香分公司及其公司亦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紅葡萄酒經過檢驗檢疫部門檢驗,進貨渠道合法。故法院駁回了薛某迪請求支付涉案紅酒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5日公布了其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和二審的民事判決;商家退還薛某迪貨款101272元,同時薛某迪將所購的14款葡萄酒退回商家;駁回薛某迪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起案件披露后引發了一定范圍的討論,一是再次將“進口葡萄酒無中文背標”這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拉回到人們的視線中。再者就是引發了輿論對職業打假人“依法打假”的探討。
眾所周知,進口葡萄酒為預包裝食品,必須有中文標簽,否則消費者依法可以提出“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故而有些職業打假人瞅準了這一點,知假買假再打假,而法院的判決通常是支持消費者十倍索賠的訴求。本次,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得到了很多酒水從業人士的稱贊。
對于這起案件你有什么看法,歡迎留言分享給我們。
文|何塵光
想要了解更多葡萄酒知識,就快來關注我們吧~
快去各大應用市場下載我們的APP【論酒】,與數十萬葡萄酒愛好者一起發現美酒,分享微醺的樂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