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肉體刑罰),是一種為了做出懲罰或獲得情報、口供而采用的造成肉體或精神痛苦的行為。施刑者達到目的的手段,無一不是徹底摧毀人的尊嚴與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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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奴隸社會早期兵刑不分,后期刑罰以奴隸制五刑為主,即墨、劓、刖、宮、大辟。封建社會初期,出現了一些新的刑罰,如磔、棄市、腰斬等,更為殘酷。和其他國家古代的情況一樣,中國古代也是把酷刑作為一種合法的懲罰措施。
西漢文帝時,政府下令廢除肉刑,用徒刑、笞刑代替;漢景帝時笞刑進一步減輕。隋《開皇律》把死刑法定為絞、斬兩種,廢除不少殘酷刑罰,新五刑刑罰體系得以首次確立。笞、杖、徒、流、死這五種基本法定刑罰,一直沿用到清朝。
◎江蘇淮安府署內的腰斬刑具
◎山西洪洞縣蘇三監獄死囚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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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刑訊拷問的情況,在中國歷史上一直存在。刑訊制度源于先秦,至秦時為合法制度。一直到清,刑訊始終合法,只是制度慢慢完善,但在保護受刑者權益方面,作用不大。
從清末到新中國成立前,是中國刑法轉向輕刑化的一個主要階段。清朝末年,清政府為維護其統治,決定推行變法措施,于1910年以罰金、徒刑等取代封建制五刑,并廢除凌遲、刺字等酷刑。
1912年,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臨時大總統的孫中山頒文,明確宣布司法部門不得再設笞杖枷號或刑訊逼供。1928年,南京政府頒布新刑法,肉刑、笞刑、全面廢除,死刑犯一律槍決。
◎山西平遙縣衙監獄內的木驢(馬)
◎中國古代刑訊工具“夾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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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的主流都是實行“有罪推定”的裁判方式,刑訊逼供即是主要表現。除了衙門里那些形形色色的刑具,跪石的設置也是其體現——百姓去縣衙打官司時,原告和被告都要跪在石頭上,現存的一些縣衙中還可以看到這種石頭。在古代法家的眼里,普通百姓是沒有什么個人權利可言的。
20世紀50年代中期,我國法學界對無罪推定原則先后進行了三次大的討論,1996年,我國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由此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內核,這是我國刑事司法文明與法治化的重要標志。
◎河南密縣縣衙內的跪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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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木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