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與戲曲藝術有著先天的血緣關系,戲劇發展的源頭就與酒溶解在一起。關于我國戲劇起源,學界曾有“巫覡說”、“俳優說”、“歌舞說”等不同觀點,在各家說法中都有酒文化成分包含在其中。王國維認為戲劇起源于原始的巫覡表演,“蓋群巫之中,必有象神之衣服形貌動作者,而視為神之所馮依,故謂之曰靈,或謂之靈保”,“是則靈之為職,或偃蹇以象神,或婆娑以樂神,蓋后世戲劇之萌芽,已有存焉者矣”。巫師是溝通現實與幻化世界之間的靈介,酒與舞蹈是先民通神、娛神的禮品和手段。原始的宗教儀式具有象征性、表演性特征,現今我們從戰國時期的《楚辭》中能看到當時民間祭祀盛大的儀式場面。《楚辭·九歌》中展現的楚國民間祀神歌舞,“單從舞蹈上看,就有獨舞、對舞、以及男女成隊的集體舞等。舞者手持鮮花、香草,身著鮮艷華麗的服裝,在鐘、鼓、琴瑟、箎等樂器的伴奏下,唱著抒情的歌曲。或獨唱,或齊唱,或對唱,盡量模仿某些神鬼的動作和思想感情”。
《東皇太一》是《九歌》中的迎神曲,篇中鋪寫的飲宴酒漿都是為天神而設的奠禮,這種祭祀禮儀有廣泛的民俗基礎,在現今一些少數民族留存的祭祀儀式中還可以清晰看到這一風俗演變的痕跡。例如納西族東巴祭祀活動中還留存古老的祭禮儀式,他們舉行“求長壽”和“成丁禮”,要聘請經文講師舉行祭祀儀式,人們在神樹前設置祭壇,其上擺放“巴巴日”即獻給樹神的酒等供品,祭司手中握一柬柏樹枝,沾著碗中的酒向神樹灑奠,同時吟誦著祝禱的辭令。早期的巫舞巫儀以及后來民間迎神賽會上的表演,被看作是早期的戲劇萌芽,因為它們已有模仿性的戲劇因素,初步具備表演、服裝、音樂、舞蹈等綜合藝術的特征。后世戲劇中多有占卜、禁忌、祈禱、禳災、轉世、鬼魂、果報等宗教民俗事象,這就顯露出它們所繼承下來的古老傳統。
儺祭起于殷商時期,起初時只限于宮廷,謂之“大儺”,后遍及于鄉村,謂之“鄉儺”。《后漢書·禮儀志》記載宮廷舉行儺祭時,巫師裝扮成方相氏,身上穿著熊皮,頭戴面具,一邊開路,一邊喊:“儺!”率領戴著面具、裝扮成各種野獸的人,后面跟著一群少年兒童,到宮室、房舍各處跳躍、呼喊,并合唱祭歌以驅逐“疫鬼”,最后把鬼趕到河里,把火炬丟進水里,表示惡鬼被河水逐走,這種場面極富戲劇性。西漢時期民間出現《東海黃公》的表演,葛洪《西京雜記》卷三“箓術制蛇御虎”條記載:東海人黃公,少時為術,能制蛇御虎。佩赤金刀,以絳繒束發,立興云霧,坐成山河。及衰老,力贏憊,飲酒過度,不能復行其術。秦末有白虎見于東海,黃公乃以赤刀魘之,術既不行,遂為虎所傷。三輔人俗用以為戲,漢帝亦取以為角抵之戲焉。《東海黃公》表現人虎搏斗,不像一般的角抵戲那樣僅僅由演員在舞臺上競技來分高低,而是根據特定的人物故事演繹出一段情節,其間有人物造型、沖突情境,還有舉刀祝禱、人虎相搏等舞蹈化的動作,表演中包含了對人物的摹擬及大略的故事情節,這已突破了宮廷倡優即興式的取笑與諷刺,初步奠定了戲劇綜合表演形式的基礎。
唐代出現了成熟的歌舞戲,因表演該劇的藝人李仙鶴被唐明皇封職“同正參軍”,故后人稱此為“參軍戲”。唐崔令欽《教坊記》記載北齊時人蘇氏:“嗜飲酗酒,每醉毆其妻。妻銜悲,訴于鄰里。時人弄之。丈夫著婦人衣,徐步入場行歌;每一疊,旁人齊聲和之云,‘踏謠和來!踏謠娘苦和來!’以其且步且歌,故謂之‘踏謠’,以其稱冤,故言苦。及至夫至,則作毆斗之狀,以為笑樂。”參軍戲的演出配合歌舞形式,一伶人面敷赤色以示醉酒,登場作毆妻狀,其妻以歌舞形式哭訴鄰里,此時的演員踏碎步搖晃身軀,以此表現內心的悲痛情感,故此稱《踏謠娘》。
元代為中國元代為中國戲劇的成熟時期,其中的酒文化風味更加濃厚。元代社會從王公貴族到下層文人普遍飲酒,元人伊世珍《瑯嬛記》記載,“古人以二十九日為上九,十九日為中九,初九日為下九。每月下九,置酒為婦女之歡,名曰陽會”。這種古俗在元代社會更為流行,從元代的詩歌、散曲和雜劇來看,這一時期與酒有關的文學創作反映出當時民眾和文化階層市民化的審美意識。由于元雜劇的興起,使詩詞逐漸向散曲、套曲轉化,酒席宴間的歌詞分化出雜劇中的唱詞,開辟出了一條新的發展道路,出現了醉中天、梅花酒、酒旗兒、沉醉東風、醉春風、沽美酒、醉娘子、醉扶歸、醉花陰、醉中天、醉太平等。南戲中也有醉娘子、醉羅歌、沉醉東風、醉翁子、醉太平、醉扶歸、醉中歸、勸勸酒、醉僥僥等等。從戲劇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到酒文化對它的滋養十分豐厚,酒在經濟社會中的不斷發展給戲劇提供了生長和發展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