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于華夏酒報、滕州市人民法院
近日,記者獲悉,山東警方查獲了一起在民房里罐裝生產假冒的茅臺、五糧液等名酒的案件。2月28日上午,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云”開庭審理了這起刑事案件。
記者從滕州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透露,根據公訴機關指控,去年6-11月,被告人狄某為牟利,雇傭丁某,租用滕州市荊河街道王樓居一處民房作為生產點,租用滕州市荊河街道張劉莊居、五里屯居的三處民房作為倉庫,從他人處購買假冒茅臺、五糧液等知名品牌的白酒包材,用購買的低檔白酒灌裝生產假冒的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名牌白酒并對外銷售。
去年3月6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狄某租賃的位于滕州市荊河街道王樓居、張劉莊居、五里屯居的生產點及倉庫查獲并扣押尚未銷售的53°飛天茅臺酒430瓶、52°五糧液酒573瓶、52°五糧液1618酒117瓶、52°劍南春酒360瓶、38°劍南春酒12瓶、52°國窖1573酒162瓶、38°國窖1573酒120瓶、52°水井坊井臺酒6瓶、52°水井坊臻釀八號酒246瓶、52°洋河天之藍酒3瓶及制造假酒生產工具、包材一宗。
據警方披露發現,此次山東警方查獲假冒的白酒價值近200萬元。經專業鑒定,所有白酒均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狄某、丁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