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茅臺”商標注冊17年的大戲已至終局。8月13日,中國貴州茅臺(600519)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茅臺集團)放棄“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撤銷訴訟申請并致歉國家商評委。8月15日,茅臺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李保芳致信汾酒集團董事長李秋喜,對之前訴訟事件做了說明并致歉。
李保芳在信中代表茅臺集團向李秋喜和汾酒集團致歉,稱此事給當前國內白酒行業的良好發展局面造成一定影響,讓包括汾酒集團在內的兄弟企業產生了誤會。茅臺集團希望通過自身努力,讓這件事情帶來的影響盡早消除,也希望通過誠意,換取兄弟企業的諒解。
媒體就此分析稱,茅臺起訴國家商評委勝算不大,因為國酒所代表的是國家,讓國家為一消費品背書將會帶來很多不良的影響,這樣的營銷是危險的。茅臺主動撤訴旨在放低姿態,從而減少輿論的壓力。
耐人尋味的是,針對李保芳的致歉,汾酒集團和李秋喜均未對此事進行回應。
記者發現,當前,茅臺集團官網首頁仍旗幟鮮明的放著10處“國酒”標識。比如,“國酒茅臺國之棟梁”、“國酒茅臺釀造高品位生活”、《國酒茅臺》報、國酒黨建等。
一面李保芳高調道歉,另一面茅臺集團官網首頁多處存在用國酒標識,李保芳向汾酒道歉誠意幾何呢?
茅臺汾酒恩怨已深李秋喜質疑茅臺曾發出“三只箭”
2001年開始,茅臺集團就曾先后9次對“國酒”商標提起申請,均未成功。其中,2012年7月,“國酒茅臺”商標雖然通過初審,但是在3個月公示期內,社會各界共提交了95件次異議。據了解,提出這95件次“待審”的異議申請,包括與茅臺同為“中國三大名酒”的五糧液和劍南春,以及汾酒等酒業公司以及自然人等不同的申請主體。
今年7月,茅臺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國家商評委,要求國家商評委撤銷不予注冊的復審決定。同時,茅臺集團還將當初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的汾酒、五糧液、水井坊(600779)、舍得酒業(600702)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
8月中旬,茅臺集團宣布放棄“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隨后,李保芳致信李秋喜,對之前訴訟事件做了說明并致歉。
李保芳稱,“我謹代表茅臺集團,就這件事情給您和汾酒集團帶來的困擾表達真誠的歉意”。李保芳表示,到茅臺工作三年來,與李秋喜在不同場合多次會面、友好溝通,保持了良好的企業和個人關系。也從李秋喜的交往中,受益匪淺、感觸良多。
“受益匪淺”的友好交往過程僅是措辭的客套,汾酒集團及其領軍人李秋喜曾三度激烈質疑茅臺集團。據報道,汾酒是第一個站出來以行動阻擊茅臺集團申請國酒商標的酒企。2012年8月6日,汾酒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商標異議申請書。申請書顯示,汾酒方面的異議請求為:請求裁定異議人的異議成立,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書中指出,“國酒”一詞因帶有“代表或象征國家的酒”或“在一國內最好的酒”(“中國最好的酒”)的評價性含義,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由被異議人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必將產生負面影響,也會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
此外,李秋喜還曾先后公開質疑貴州茅臺“獲得1915年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茅臺酒是開國大典國宴用酒”的廣告宣傳涉嫌虛假宣傳。
2010年6月,李秋喜指出,我國貴州等地很多知名企業聲稱自己品牌的酒曾獲得1915年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這完全是虛假宣傳。矛頭直接指向茅臺等。當時,汾酒方面也公布了眾多歷史資料證明:在1915年舉行的世博會上,貴州公署的酒獲得的是銀獎,相當于五等獎,而且沒有品牌名稱。
2011年9月,李秋喜在北京指出,汾酒才是62年前共和國第一國宴的首款用酒。雖然沒有直接點名,但此言一出,眾所周知其矛頭直指貴州茅臺虛假宣傳。據稱,貴州茅臺曾在其官網《茅臺酒為什么是中國國酒》一文中表述稱“茅臺酒為開國大典國宴用酒。”
汾酒集團與茅臺集團的銷售收入不在一個數量級。數據顯示,2017年,汾酒集團營業收入164.21億元,同比增長15.22%,其中酒類收入70.76億元,同比增長41.23%。2017年,茅臺集團完成銷售收入764億元,同比增長50.5%。
茅臺集團官網首頁有10處國酒標識國家為企業去背書好嗎
記者發現,在茅臺集團官網首頁仍有10處國酒標識。5幅輪播的大圖中就包含6處“國酒茅臺”標識:在希望工程圓夢行動大型公益助學活動的宣傳圖中,有兩處“國酒茅臺國之棟梁”的字樣;大圖中還有“弘揚國酒文化,創領生活夢想”、“國酒茅臺釀造高品位生活”的字樣。此外,《國酒茅臺》報、國酒黨建字樣也在首頁有所展示。
第一處、第二處“國酒”標識
第三處、第四處“國酒”標識
第五處“國酒”標識
第六處“國酒”標識
第七處、第八處“國酒”標識
第九處“國酒”標識
第十處“國酒”標識
《第一財經日報》、《錢江晚報》在報道“國酒茅臺”商標注冊事件時,均分析表示,“國家不可能為一家企業去背書”。
《第一財經日報》援引多位證券及消費品研究人士觀點稱,國酒所代表的是國家,讓國家為一消費品背書將會帶來很多不良的影響。一直以來,茅臺集團的生存環境很微妙。它在企業收入、上繳利稅上是行業大戶;在資本市場中,它是股市信心的晴雨表;然而在大眾消費品選項中,它是小眾的高端奢侈品。縱觀它的發展歷程,也總能看到企業和政府、需求和增長之間的博弈。
《錢江晚報》分析稱,茅臺為什么要一直堅持這樣的膨脹?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表面看是為了注冊商標和打官司,實質還是營銷。把自己和“國酒”扯在一起,對品牌是有增值效應的,但這樣的營銷是危險的,國家不可能為一家企業去背書。其實,廣告法早就禁止使用“國酒”字樣。像“最XX、國家級、國際級、世界級”這樣的文字,均在廣告法的禁止之列。這原本就是社會常識,但是企業為了逐利,難免存在僥幸心理,總想把違規的球踢進門。
有律師指出,茅臺集團使用“國酒茅臺”宣傳其產品,屬于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據證券日報,律師鐘蘭安表示,“我們一直認為貴州茅臺使用‘國酒茅臺’違法,屬于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另外,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茅臺公司涉嫌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重要的是行政機關的查處,但這可能比較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