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十一人”公眾號上發布了一篇李廷楨和鄭慧兩位作者的署名文章——《舍得酒業的老酒只是故事》,在白酒界引起了巨大的反響。這篇署名文章根據舍得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對外發布的公開數據進行分析研究,發現舍得酒業存在“購買酒精”以及“老酒不實”的情況。
舍得方面做了官方回應,這個官方回應相當于承認了“財經十一人”這篇文章里指出的大部分事實,但也解釋了一些具體上的技術做法及其原因。
我欽佩“財經十一人”這兩位作者,他們不是依靠行業內人士的“爆料”進行評判,而是根據上市公司的公開經營數據做出分析,得出的結論大部分是符合事實的,引用的相關數據也是舍得公司自己發布過的,舍得公司的回應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署名作者的分析依據的事實。當然,對具體的工藝上的使用,舍得公司的解釋也是符合實際的,白酒用陶壇儲存還是用不銹鋼罐儲存,各個酒廠有不同的工藝規定,這個問題無關宏旨。
“財經十一人”這篇文章以及舍得的回應一先一后出來,把雙方的敘述文本合起來對照研讀,會對中國白酒的現狀有更清晰的認識,這兩篇文章在中國白酒發展史上可以作為經典性的文獻留存。
李尋談酒:中國白酒必須過的兩個“梗”——酒精酒和年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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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能引起公眾關注的最重要的核心點有兩個:一個是“酒精酒”,一個是“年份酒”,這也是我以前說過的中國白酒必須要過的兩個“梗”。
第一個“梗”:酒精酒
“酒精酒”就是新工藝酒。
按照國家固態法白酒的生產標準,無論什么香型的白酒都不得添加酒精和非發酵產生的香精香料及其他食品添加劑;固液法和液態法的白酒標準則是可以使用酒精、香精和添加劑的。
但在酒的風味品質的品評中,國家名酒(即國家優質酒里的金獎酒)都是大曲固態酒,國家優質酒(銀獎酒)至少也是麩曲固態酒,固液酒和液態酒沒有被評過優質酒的記錄。當時固液酒風頭正健的時候,有專家把它叫作“二名酒”,“二名酒”意味著它不是真正的名酒。
由于食用酒精的成本比固態原酒成本低得多,在實際生產中幾乎所有酒廠都有過添加食用酒精的產品,而這些產品有一部分在酒標上標明了添加了食用酒精;有一部分沒有標明,使用的還是固態酒的標準。對于添加了食用酒精、香精的固液酒和液態酒,普通酒友們把它俗稱為“勾兌酒”,當然總有業界專家來解釋說勾兌是所有白酒使用的工藝,不是指固液酒和液態酒。這種解釋當然沒有錯,但勾兌確實是一個新工藝(傳統白酒沒有這個工藝),不管叫“酒精酒”還叫“勾兌酒”,酒友們所指的具體酒體是什么,所有人都是清楚的。
舍得酒業在某種程度上講是誠實的,至少沱牌酒有一部分產品明確標明了使用了食用酒精。
第二個“梗”:年份酒
關于年份酒,也就是酒齡的問題(酒蒸餾出來之后在儲存容器中陳化老熟的時間),不論消費者還是酒廠都清楚的知道,幾乎所有酒廠都存在著虛標酒齡的問題,一個具體成品酒的酒齡到底是多少年,酒標上標注15年真就是陳化老熟了15年的酒嗎?原先有解釋說是“放了一部分15年的酒”,后來國內最著名的酒企解釋為“相當于15年的口感”,這個說法等于間接地承認了標注15年的酒的真實酒齡并不是15年。
固態酒和年份酒(或者叫老酒,也叫長酒齡酒),是白酒的兩個賣點,因為這兩種酒的品質比較好,業界專家們共同認為好,消費者們在口碑上也認為好,所以價格高,也因此,以固液酒冒充固態酒、用新酒冒充老酒來賣,這是中國白酒行業的普遍現象,這種現象說輕了屬于信息不實或虛假信息,說重了是欺騙消費者。
“財經十一人”這篇文章所揭示的舍得酒存在的問題并不是舍得酒一個酒廠的問題,幾乎所有的酒廠多多少少都有同樣的問題。
從發展趨勢上看,“酒精酒”和“年份酒”是中國白酒必須過的兩個“梗”,這兩個“梗”的實質是——產品信息要屬實,要能反映出產品的真實的生產工藝和儲存時間。
以次充好、以新充老是企業出于自身逐利的天性,人們可以批判,也可以通過行政或者法律手段來懲罰,但改變不了企業逐利的天性,古今中外所有生產企業都會這么做。要平衡企業無限度地追求利益的天性,得靠消費者的覺悟及其作用于企業的強大壓力,以此使企業回歸到誠實守信的狀態。
目前中國白酒消費者的水平不斷提高,就像“財經十一人”的文章這樣利用公開數據就可以分析出來一個酒企的實際的生產情況,隨著年輕一代白酒消費者的成長,他們受教育的程度越來越高,獲取信息的能力越來越強,酒企像過去那樣用模糊的信息進行忽悠式的銷售是不可持久的,無法由此持續發展,所以“酒精酒”和“年份酒”這兩個“梗”必須過,而且早晚都得過。
但類似問題并不是一了百了的事情,企業逐利有其天性,無法改變,能平衡這種天性的只有消費者的覺悟和對真實信息的要求。只是由于消費者和企業處于信息不對稱的狀態,消費者永遠無法獲得全部真實的產品信息,而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總有跟消費者博弈的空間。消費者和企業的博弈行為是古往今來商業中存在的一個必然現象,所以想一了百了地解決此類問題并不現實,即便“酒精酒”和“年份酒”這兩個“梗”過去,也還會出現新的問題,唯一能夠讓這種博弈處于比較健康平衡狀態的辦法,是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費者獲得產品信息的法律保障。
最后再強調一點,這兩個“梗”并不是中國白酒的特殊現象,在世界各國其他酒類那里也一并存在,蘇格蘭的威士忌、日本的清酒都曾經出過類似的問題,而且這類問題也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總是解決了舊問題又出了新的問題。所以,對于出于人類天性的這種博弈現象,不必存在徹底解決的烏托邦幻想,生產商和消費者的博弈是人類持久的游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