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近一直在威海,所以比較關注當地的信息,近日從公眾號《文登發布》上有關威海市公安局發布的一則通告引起了我的興趣。
源自《文登發布》
出于同行業的好奇,我從愛企查上看了看企業信息,很容易找到了一個案件的文檔,內容如下:
山東古窖酒業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相關案號:
(2021)魯0105執129號
(2020)魯0105民初2979號
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W某某與古窖酒業于2018年8月31日簽訂了《回購協議書》一份,約定由W某某向古窖酒業購買200公斤60度的純糧原漿白酒,單價200元/公斤,合計4萬元,并約定采取托管回購制。協議書第三條回購細則約定:"甲方按每月支付紅利,到期返還本金方式回購。1、甲方每月按固定紅利分12個月發放給乙方。2、合同終止時,乙方如果想提取儲存的原酒,應向甲方返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及百分之十的保管費用,如果不提取儲存原酒,甲方將支付乙方投入的本金。
很明顯,威海警方通告中所指與這則合同糾紛案中的內容有較大的關聯度。
這其實就是多年來,白酒行業很多廠商一直頗有爭議的一種模式——酒銀行,也是“存錢不如存酒”的一種操作手法。除了山東古窖酒業以外,應該還有其他企業曾經或者正在采用這樣的運營模式。很多經銷商包括一些茅臺運營商,經常會承諾某款產品的年增長率不低于X%,以金融手段作為促銷手段,誘導消費者購買。甚至某些抖音網紅就曾光明正大的表示,如果不升值他們可以回購。
山東古窖酒業這個操作手法簡單來說,就是消費者購買一定數量的酒后,每月兌付其相應的利息,如果不要酒,三年后退還本金。相關文件顯示,古窖酒業的月息為1.5%,相當于年化率18%,如果沒有良好的銷售復購流動性支撐,很明顯是不能支持這么高的年化率的。即便是茅臺產品都無法支撐這樣的資金成本,除非2017年的生肖熱重現,很明顯,那是不正常的市場狀態。
假設這種操作是合法的,其前提是廠商具備良好的銷售為基礎,并且資金利用率、利潤率遠遠高于承諾的月息以及年化收益率。如果達不到這樣的條件,很明顯是無法兌付的。
以“存錢不如存酒”為噱頭,采用固定年化收益率加到期回購的方式來吸收社會資金的,百分百就是個騙子,這樣的公司不止這一家。
濟南的酒聯儲也曾經因為類似的封壇酒操作手法而最終倒臺。
所以啊,天天鼓吹“存錢不如存酒”的同行們,還是善良點吧。
附:涉嫌變相非法吸收資金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