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吳佩海 華夏酒報 今天
依法治酒是行業和社會的共識,但如何理解和落實依法治酒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40年來,酒業經歷了從重立法(呼吁出臺酒法)到重落實(對現有法規的落實)的轉變。
依法治酒貴在準確理解
在多年來的全國兩會上,都有部分代表和委員提出了加快酒類立法的提案或議案;一些社會人士也有所響應,呼吁借鑒國外酒業或國內其他行業的模式頒布酒法。
這就給人一種印象,似乎依法治酒的基礎和關鍵就是出臺一部專門的酒法,甚至細化到白酒法、葡萄酒法。
但是,千呼萬喚的酒法至今難出臺,原因何在?
首先,難在酒類產銷錯綜復雜,為酒類立法說起來容易做起來不易;
其次,難在既有歷史的原因又有現實的問題,既有觀念的撞擊又有利益的博弈,既不能脫離現實的國情又不能照搬外國的、歷史的、其他行業的模式;
再次,難在既要有立法的必要性,又要有立法內容的具體性,還要有執法的可行性。
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缺乏“共識”
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酒類產銷的管理十分重視。早在20世紀80年代,國務院就曾多次開會專門研究酒類管理問題。
1990年,國務院第129次總理辦公會,確定由國務院法制局牽頭會同商業、輕工兩部共同起草《酒類管理條例》,但對是否實行全國性的酒類專賣“暫不定論”。由于各種原因,該條例中途“流產”。
1996年,筆者參加了由國家經貿委牽頭組織的酒類專項調研活動,深感各方在一些問題上認識不統一,對解決問題的建議也不一致,特別是對實行何種酒類管理體制爭議很大。
進入本世紀后,由全國政協、國務院有關部門牽頭組織的較大規模的酒類專項調研活動又有多次,相信意見分歧的現象仍會存在。
政策法規的制定是極其嚴肅的事,要走社會調研討論、專家咨詢論證、領導集體決策的程序。
在有關各方意見分歧較大的情況下,酒法不可能倉促出臺。
有無“新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臺或修改了《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生產安全法》《商標法》《廣告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出臺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出臺了《酒類廣告管理辦法》《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酒類批發經營管理規范》《酒類零售經營管理規范》等部門規章;對酒類生產實行許可證或QS制度,對酒類流通實行隨附單制度;《刑法》修正案又規定對違反食品安全者最高可處死刑。
應該說,現行的法律規章已覆蓋了酒類生產和流通的各個環節,對酒類產銷的監管力度也是空前的。
在此情況下,酒法不能僅僅摘抄現有法規的有關條文,合并同類項后匯編成文,而是必須具有新意,能夠解決新問題,實行新制度新辦法。
問題恰恰在于,一些人士只是泛泛地提出立法的建議,而未能提出立法的具體內容,一些人士雖然提出了立法的具體內容卻新意不多。因此,這就需要一定的時間,多方調研,反復論證,不可能一蹴而就。
能否“周全”
制定酒法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統籌兼顧、縝密周全,不能顧此失彼,甚至引發新的問題。
例如,目前酒類存在的各種弊病,既有法規不完善,針對性不強的原因;也有企業自律性差,社會責任感不足的原因;還有產業發展方式落后,產業化、規模化、標準化不高的原因;更有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原因。
有鑒于此,酒法的制定一定要有大視野,以體現綜合治理的精神;一定要有很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利于有關各方的執行和對執法者的監督,使酒法真正有用有效。
又如,幾十年來我國對酒類實行的是“從田間到餐桌”的全程分段管理模式:農業部門管種植,質檢部門管生產,工商部門管市場,商務部門管流通,海關部門管進出口,衛生部門管衛生指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消費環節。部分地區還有酒類專管部門,此外還有各級行業協會。如何規范這些部門的權力邊界,使其相互協調形成監管合力而不是互相扯皮形成監管真空,也是酒法不能回避的問題。
再如,通過酒法對酒類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出口企業實行許可證制度不失為一個好辦法。但它需要同有關的法規相銜接,還有許多現實問題需要解決。目前全國有釀酒企業幾萬家,而酒類批發和零售企業恐怕有幾十萬家甚至還要多。如果實行許可證制度,怎么頒證,誰來頒證;對無證企業怎么辦,誰來辦?這些問題都需要通盤考慮。
類似以上的問題還有不少,都需要時間來逐一的論證,所以酒法不能草率出臺。
依法治酒難在“體制”
酒類管理體制是目前有爭議的一個大問題,也是酒法制定的一個重點和難點。
一些熱心人士提出應對酒業實行特殊監管,可能指的也是管理體制問題。
酒類管理體制問題已經爭論了多年,分歧的重點是要不要實行專賣管理。爭鳴情況已在前一篇文章中有所論述,此處不再重復。
面對如此之大的爭議,是完善還是改變目前的酒類管理體制關乎全局和長遠,誰都會慎之又慎,這是酒法難產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制定符合國情、內容完善、利于操作的全國性的酒類管理法規并非易事,急于求成不可行。
所以,對依法治酒貴在準確理解。依法治酒指的是依照法治而非依照人治、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而非依據專門的酒法來治理酒業。
依法治酒重在嚴格落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本建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門類較齊全的法律體系。
其中,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的一整套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規范等,涵蓋了酒業的供產銷、人財物、質量包裝標識等各個方面。
可以說,只要把國家定下的規矩真正落實到位,即便沒有專門的酒法,也一樣能保障釀酒行業的良性發展;反之,如果企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即使有了專門的酒法也會形同虛設。
所以,依法治酒重在落實。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要求、最嚴肅的問責、最嚴厲的處罰,來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落實。
因此,依法治酒的關鍵在于酒類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等要真正做到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誠信經營。
正如人們所言:合格的產品首先是產出來的,其次才是管出來的。
當然,“時移則事異”。某些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也會隨著形勢的發展而有所變化。
2016年11月,我國唯一一部專門針對酒類的部門規章——《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被廢止,與其配套的《酒類流通隨附單》也停止執行。但法律法規的真空并未出現,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 》對酒類的監管更趨嚴格。《酒類流通隨附單》的作用也通過信息化技術再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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