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記者 楊孟涵 華夏酒報
不管是強制性標準還是自定性標準,必須要有一套成熟且行之有效的認證、鑒定方法,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主權”和“知情權”······
有酒業營銷專家預判,未來,消費者可能優先選真年份酒,真年份酒在于年份的真實,而不是年份的高低。
追逐“真和美”一直是人類的天性,在選擇酒類產品這個問題上,同樣如此。也就是說,這個基于人類天性的預判完全正確,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理想投之現實,不免于溝溝坎坎,這并非輕輕一躍就能夠跨越的。
如今的消費者同樣在追逐“真和美”,只不過現實環境沒有給他們提供輕松選擇的機會——各色的“年份酒”多如牛毛,但真正“表里如一”的則少之又少。
在諸如“行業慣例”等等說辭之下、在“標榜的年份即等于商品價值”的認同之下,消費者對“年份酒”的接受更多是一種無奈。
“消費主權意識”開始慢慢覺醒,例如,成都某律師狀告“茅臺五十年”一案,就可明顯看出,消費者對于商品標榜的“年份”與實際年份不符的現象,已經不再忍耐;另一方面,也說明即使如茅臺這樣行業地位之尊崇、影響力之廣大的品牌,也未能免俗,墮入“過度宣傳”的“行業慣例”中來。
實際上,過去、現在、未來,消費者都是追逐“真和美”,都在追逐“真實年份”。現在真年份之所以不能夠盛行,不是消費者不追,而是現實所迫。未來,消費者能不能輕松追到,也仍然受制于市場環境。
雖然現在已經是“需求”決定“供給”的市場狀態,但在行業慣性、利益分配模式都未改變,而消費者的“主權意識”還不足以掀動這個固有格局的情況下,供給方還在守舊如斯,堅持把慣用的“年份酒”推給消費者。
在激烈競爭的狀態下,在信息加速流通的狀態下,市場總能先行做出反應。
我們看到,有部分企業率先推出“真實年份”的概念,算是對消費者的訴求作了一定程度的呼應,但從另一個層面來看,這也是為了自身能夠在同質化的競爭狀態下找到更多賣點。
行業協會同樣在呼應這種訴求和“求真”趨勢,2019年提出的年份酒標準,在消費者認知與行業認知之間做了平衡折中:標注年份為所用主體基酒加權平均酒齡。
但很快有企業以更貼近于消費者認知的方式打破了這個標準——其推出的年份酒,號稱標注年份與實際年份百分百相符,不采用加權方式。
在“年份酒”的認知和相應標準問題上,市場上已有分歧。這種分歧又勢必導致消費者的認知紊亂,反向擾亂酒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真實年份”剛剛露頭,就已經產生發展路線之爭,在商業利益、宣傳推廣上各有考量的相關方,短期內很難達成一致,也就是說這種“年份之爭”還將持續,它所造成的混亂也將持續。
如果深究造成這種混亂的源頭,其實質上在于年份酒的標準問題,欠缺強制性國家標準,導致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行業協會之間,各行其是。在這種情況下,基于最大公約數、最低認知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理應盡快出臺,而企業基于強制標準之上的自定標準,則可以“百花齊放”。
當然,不管是強制性標準還是自定性標準,必須要有一套成熟且行之有效的認證、鑒定方法,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主權”和“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