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要深入了解波爾多葡萄酒,有一個關鍵便是要先了解產區劃分。為什么?因為法國葡萄酒跟澳大利亞、美國、阿根廷和南非等新世界葡萄酒產國不同,酒標上基本都不會標注釀酒葡萄品種。(也有例外,比如說阿爾薩斯葡萄酒會標注品種。)
你只需要知道某個產區法定允許種植和釀酒的葡萄品種是哪些就可以。舉個例子,在法國右岸波美侯和圣埃美隆產區,法定允許的品種主要是梅洛(Merlot),其次是品麗珠(CabernetFranc)、赤霞珠(CabernetSauvignon),所以極大可能是用100%梅洛或梅洛配以品麗珠釀造的紅葡萄酒。
也就是說,當我們了解了波爾多葡萄酒產區劃分,就相當于了解了一瓶葡萄酒最重要的元素——葡萄品種,以及它背后涉及到的產區風土、類型等特征。
那么波爾多或者說法國葡萄酒產區劃分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的?又是根據什么因素來劃分的?
法國葡萄酒分級由官方發布最早的應該是從1855年波爾多梅多克分級開始,當時按五個等級評選出了梅多克最優質的“列級酒莊”(GrandCruClassé)。 我們也注意到,這次分級其實是針對酒莊或者說葡萄酒做的分級,而不是針對產區進行分級劃分。
比方說,即使是位于相同的村莊(產區),那時波亞克(Paulliac)的拉圖酒莊(ChateauLatour)被評為一級酒莊,而靚茨伯酒莊(ChateauLynches-Bages)僅是五級酒莊。
到了二十世紀初,法國生產了大量劣質葡萄酒,市場魚龍混雜。很多人因此提出必須要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對葡萄園管理、葡萄酒釀造和葡萄酒營銷等各方面進行管控。
接著,一些地方在小范圍內嘗試進行產區劃分,比如要求酒標上標注該產區名稱的葡萄酒必須使用該產區種植的葡萄釀造。可是,針對產區內允許種植什么葡萄品種、葡萄園的產量范圍、葡萄枝修剪方法,以及葡萄采收技術等等都無法控制,就更不用說葡萄酒釀造過程中使用的方法了。
在法國葡萄酒產區分級的改革之路上,我們不得不感謝當時做出重要貢獻的男爵羅伊(BaronleRoy),以及他在法國南部教皇新堡(Chateauneuf-du-Pape)產區的創新舉措。正是他的努力才促成政府于1935年正式成立法國國家原產地命名管理局(InstitutNationaldesAppellationsd’Origine,簡稱INAO)。
而INAO作為法國葡萄酒產區管理的官方機構,其最推崇的基本準則是“風土”(terroir)的概念,他們堅信法國優質葡萄酒都是“風土”恩賜的。 其實,“terroir”這個詞我們很難用一個中文詞來準確描述,一般就用“風土”來表達這一概念。它涉及的不僅是葡萄生長的土壤,還有葡萄園所處的氣候環境、葡萄品種本身,以及釀酒過程中的工藝等等因素。
所以,“風土”是一系列因素綜合起來造就出的風格多樣化的葡萄酒,能真實反映產區特征的葡萄酒。 基于“風土”這一主要參考基準,INAO引入了一套“原產地命名控制”(Appellationd’OrigineContr?lée,簡稱AOC)嚴格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法定允許的葡萄品種及葡萄種植區域、法定允許的最高產量(一般是每公頃不超過5千升)、葡萄枝修剪方法,以及某些產區法定允許的葡萄采收技術等各種條款。
從1936年開始,INAO就認證了一系列AOC法定葡萄酒產區,比如南羅納河谷的教皇新堡,普羅旺斯海岸的卡西斯(Cassis),波爾多的布拉伊(Blaye)、布爾(Bourg)、蘇玳(Sauternes)和巴薩克(Barsac)等,以及勃艮第的熱夫雷-香貝丹(Gevrey-Chambertin)、羅曼尼(LaRomanée)、羅曼尼康帝(RomanéeConti)、羅曼尼-圣維旺(RomanéeSaint-Vivant)和慕西尼(Musigny)等,總共有57個AOC法定產區被認證。
接著又陸續有12個產區獲得AOC認證。然后由于二戰爆發而被中斷,隨后法定產區分級工作又恢復正常,此時INAO又引入了第二等級,也就是“優良產區葡萄酒”(VinDélimitédeQualitéSupérieure,簡稱VDQS)。之后又確立了兩個不同的產區葡萄酒等級,即“地區餐酒”(VindePays,簡稱VDP)和“日常餐酒”(VindeTable,簡稱VDT),但這倆都不是由INAO機構管理。
這種產區分級的體系有力提升了法國葡萄酒的整體品質,現行的體系也經歷了多年的修訂過程,并于2012年正式生效,也就是說2012年開始灌裝的葡萄酒適用于新的產區分級體系。
主要的變動是由原來的四個等級變為三個等級,取消了原有的VDQS級別。另外就是名稱上的改變,AOC改為AOP(全稱Appelationd’OrigineProtégés,原產地命名保護);VDT改為VDF(全稱VindeFrance,法國葡萄酒);VDP改為IGP(全稱IndicationGeographiqueProtégée,產區標志保護)。
AOC/AOP:法定產區葡萄酒
屬于法國葡萄酒產區分級中的最高級別。該級別的葡萄酒必須產自指定地區,并必須遵守一系列質量要求,其中包括法定允許的葡萄品種、每公頃的單產量、釀造方法、酒精含量等方面。雖說是級別最高的分類,但這并不表示所有AOC葡萄酒的品質是最高的。即使是同一AOC法定產區內的酒莊,出產的葡萄酒品質也會差異很大。一般來說,標注的產區越具體、范圍越小,酒質就越好。
VDQS:優良產區葡萄酒
VDP升級為AOC之前的過渡等級,在1950年代引入的一個等級。這一級別的葡萄酒產量極少,僅占總產量不到1%,主要產自法國盧瓦爾河谷(Loire)和法國西南(Southwest)產區。2012年開始,此級別被取消,原劃分為這一級別的葡萄酒要么升級為AOP,要么降級為IGP。
VDP/IGP:地區餐酒/產區標志保護葡萄酒
該等級于1973年至1979年間引入,是為了將某地區的葡萄酒按照大區級、省級或其他更具體的地區范圍做等級劃分,也是為了鼓勵VDT日常餐酒提升品質朝VDP等級努力。法國地區餐酒主要產自朗格多克-魯西隆(Languedoc-Roussilon)和法國南部地中海沿岸。
VDT/VDF:日常餐酒/法國葡萄酒
最開始的名稱其實是“普通餐酒”(VinOrdinaire),表示簡單易飲、價格便宜的葡萄酒,而且大部分都是紅葡萄酒,較少是白葡萄酒。2012年新法規允許VDF葡萄酒在酒標上標注年份和品種,這在新法以前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