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白酒消費稅稅率是多少?白酒消費稅計算公式,下面給我們介紹一下。
白酒消費稅,就是指在消費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率。而國家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煙產品消費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白酒消費稅計稅價位核定管理辦法》,已經于2009年7月份實行。白酒消費稅是屬于復合計征的,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
白酒消費稅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白酒消費稅計算的幾種特殊情形
白酒消費稅采用復合計稅辦法,白酒生產企業往往涉及生產加工、委托加工、產品進口、成套銷售、視同銷售等不一樣業務分類,消費稅的計稅價位確定也不盡相同,實務中較難把握。小編現將幾種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費稅計算的方法進行介紹,供讀者參考。很多白酒企業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增值稅的計算也在此一并介紹。
一、委托加工產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位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位計算納稅。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以扣除已納消費稅,但是糧食白酒不屬于可以扣除的應稅消費品之列。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組成計稅價位=(材料本錢+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例如,某酒廠2012年3月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糧食20萬公斤,收購憑證上注明收購金額15萬元,運費發票上列明支付運輸費用8000元,裝卸費3000元。領用收購的糧食委托其他酒廠加工成糧食白酒45噸,對方收取加工費4萬元,并開具專用發票給酒廠,受托方無同類產品售價。則,可抵扣的進項稅=150000×13%+8000×7%=20060(元),糧食采購本錢=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組成計稅價位=(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繳消費稅=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應納增值稅=40000×17%=6800(元)。
二、國外進口商品
進口酒類應稅消費品,按復合計稅辦法組成計稅價位=(關稅完稅價位+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業進口某外國品牌白酒300噸,每噸到岸價位為15000元,白酒的關稅稅率為20%。組成計稅價位=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萬元),應納消費稅=712.5×20%+300×2000×0.5÷10000=172.5(萬元);應納增值稅=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萬元)。
三、核定計稅價位
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位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位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位(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較低計稅價位。較低計稅價位核定規范如下:(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位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位7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較低計稅價位。(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位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位70%以下的,消費稅較低計稅價位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現象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位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較低計稅價位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位60%至70%范圍內。已核定較低計稅價位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位高于消費稅較低計稅價位的,按實際銷售價位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位低于消費稅較低計稅價位的,按較低計稅價位申報納稅。
四、成套產品銷售
將不一樣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對于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裝物及押金,應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包裝物押金要還原成不含稅價位計算;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例如,酒廠將自己生產的糧食白酒與黃酒共10噸組成禮品套裝發售給某商場,總售價60萬元,隨貨銷售的包裝物不含稅價為12萬元,假如包裝物未獨自計價,收取包裝物押金2.34萬元,向商場收取品牌使用費3.51萬元,進項稅額為76500元。則計征消費稅時適用白酒消費稅稅率,應納消費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應納增值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五、產品視同銷售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位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位計算納稅。納稅人將自產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的,以較高銷售價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其他按照同類商品的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例如,某酒廠將自產的2噸糧食白酒換取原材料,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萬元,進項稅金為5.1萬元;酒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5萬元。自產白酒的本錢價為22萬元。同類糧食白酒較高不含稅售價為40萬元。應納消費稅=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稅按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應納增值稅=350000×17%-51000=8500(元)。
白酒消費稅計算公式,你是否知道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