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酒是對酒征收的專稅。這與一般的市稅的概念有所不一樣。由于將酒看作是品,酒稅與其它稅相比,一般是比較重的。在漢代以前,對酒不實行專稅,而只有普通的市稅。在清代后期和民國時對賣酒的還有特許賣酒的牌照稅等雜稅。
從周公發布《酒誥》到漢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統治者并未把管理酒業看作是斂聚財賦的重要伎倆。
商鞅輔政時的秦國,實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國策。酒作為消費品,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書·墾令篇》中規定: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意思是加重酒稅,讓稅額比本錢高十倍)。《秦律·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部佐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秦國的酒政,有兩點,即:禁止百姓釀酒,對酒實行高價重稅。其目的是用經濟的伎倆和嚴歷的法律抑制酒的生產和消費,激勵百姓多種糧食;另一方面,通過重稅高價,國家也可以獲得巨額的收入。
唐代特許下的稅酒制的提出,禁酒的結果無疑會使釀酒業受到很大的摧殘,酒的買賣少了,連酒的市稅也收不到。代宗廣德元年,安史之亂終于完畢。唐為了應付費開支和養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雜稅。據《新唐書·楊炎傳》的記載,當時搜括民財已到了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的地步。為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再次恢復了180多年的稅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戶納稅(《唐書·食貨志)。《杜佑通典》也記載: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唐朝的稅酒,即對釀酒戶和賣酒戶進行登記,并對其生產經營規模區分等,給予哪些人從事酒業的特權。未經特許的則無資格從事酒業。大歷六年的作法是:酒稅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進奉,如所謂的充布絹進奉是說地方上可用酒稅錢抵充進奉的布絹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