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懲酒駕,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原本只是違法行為的醉酒后駕車升格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不考慮情節和后果,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六年來,該立法舉措發揮了威懾力,但關于醉駕應否一律入刑的爭論從立法延伸到司法,爭議至今。較高法院上月低調印發的一份文件再次引起討論。
記者多方證實,較高法院4月初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下稱《指導意見》),要求地方法院針對危險駕駛罪等八個常見罪名開展量刑標準化試點,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其醉酒程度、機動車分類、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現象,準確定罪量刑,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指導意見》屬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這意味著,自醉駕入刑以來,較高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闡明醉駕不必一律入刑的立場。
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分類、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現象,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