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西郊魅麗花冠歌廳明知芝華士、黑牌、馬爹利、軒尼詩等洋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依然采購并銷售,銷售收入達到5.8萬余元。
日前,這起販賣假冒烈性洋酒的案件一審宣判,該公司員工施某軍一審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歌廳也被處以罰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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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廳員工知假賣假,獲利20000元
根據該案件一審《判決書》描述:施某軍在經營魅麗歌廳期間,于2018年7月至12月在明知黎某所銷售的芝華士、黑牌、馬爹利、軒尼詩等洋酒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仍以人民幣16500余元的價格購買假洋酒共計197瓶。
在這期間,施某軍將這些假冒洋酒在魅麗歌廳內加價銷售,總計銷售金額人民幣58313元,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
案發后,江陰市公安局在魅麗歌廳查獲假冒黑牌洋酒5瓶、假冒芝華士洋酒5瓶、假冒軒尼詩洋酒6瓶、假冒馬爹利洋酒1瓶、假冒皇家禮炮洋酒1瓶,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2560元。
消息顯示,施某軍為江陰市西郊魅麗花冠歌廳有限公司員工,2018年12月8日曾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行逮捕。施某軍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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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廳被罰40000元,員工被罰20000元并拘役三個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魅麗歌廳、被告人施某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魅麗歌廳、被告人施某軍均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江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江陰市西郊魅麗花冠歌廳處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施某軍則因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內容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BO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