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Candy和網友見一面吃頓烤肉,喝點酒,就花了幾千上萬元,當心,這很可能是“酒托女”設下的陷阱。10月14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上獲悉,在今年3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涉及24名女性以交友為名實施詐騙的案子,這些涉案女性,年齡最大的32歲,最小的不過24歲。案發時,她們以吃飯、喝酒為名,以低成本餐飲冒充高檔餐飲等虛高價格的方式,與服務員配合,騙取被害人財物。而在這起“酒托女”詐騙案背后,“幕后老板”佘某是一個95后年輕女子,她先是以咖啡吧后改為烤肉店作為詐騙場所,組織“鍵盤手”冒充女性通過網絡以交朋友為名獲取男網友的聯系方式等信息,再將上述信息交給“酒托女”進行詐騙。最終,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被告分別被判處一年到三年不等。“酒托女”實施集體詐騙,涉案金額共計700多萬元這份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刑終18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佘某于1996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為四川省簡陽市人。從2018年起,佘某就伙同黎某、李某等人,經事先預謀,先在成都市金牛區西區醫院旁納唯卡咖啡吧,后改為金牛區一品天下大街131號附168號“饞味軒自助海鮮烤肉”店作為詐騙場所。他們組織“鍵盤手”,以交朋友為名冒充女性通過網絡平臺獲取男網友的聯系方式等信息,再將上述信息交給“酒托女”,由“酒托女”以網絡中使用的虛擬身份,聯系男網友線下見面,將對方誘騙至上述詐騙場所,并利用暗示性語言等方式,使男網友產生可以與其確定戀愛關系或進一步交往的錯誤認識。男網友被一步步“墜入”深淵。然后,這些“酒托女”以吃飯、喝酒為名,用極低成本餐飲冒充高檔餐飲等虛高價格的方式,與服務員配合,騙取被害人財物,后根據分工按比例分贓。其中“酒托女”按15%-25%的比例分贓,服務員在作案場所領取固定工資、小費和“加班費”。期間,佘某一直是老板兼“酒托女”的身份,舒某負責收銀、記賬、給服務員發工資等,黃某、陳某系管理人員兼服務員,其余人員以潘某、李某等十余人扮演“酒托女”的角色,該詐騙場所還配置了服務員、廚師、調酒師、安保等完整的人員。至2018年5月22日案發,她們共騙取了被害人李某、孫某等人共計7471783元,其中僅佘某團伙,就詐騙了共計2672405元。
“酒托女”曾被受害者舉報,低價酒、勾兌酒當高價賣,和陌生網友吃一頓烤肉上萬元判決書內容顯示,這些“酒托女”分工明確,在饞味軒自助海鮮烤肉店,一名酒托女詐騙的金額在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一頓烤肉需要花上萬元?她們也不是沒有遭到過懷疑,據了解,她們以交友為幌子,欺騙被害人進行消費的犯罪具有一定隱蔽性,被害人出于各種目的,都沒有及時報案,導致該案報案的被害人所報被騙金額小于記賬本、點菜單記錄的金額。公安機關的偵查記錄也載明,在報案的男網友中,因為涉案的部分點菜單,在服務員算完賬后就被銷毀,導致點菜單的總金額小于賬本記載金額,以現存點菜單結合被害人報案的情況,作為計算犯罪金額的依據不僅客觀真實也有利于各作用為“酒托女”。法院查明,佘某與“花家”的建立人李某還是夫妻關系,他們在公安機關供述其在“花家”負責對賬和發工資,負責與納唯卡咖啡吧、饞味軒自助海鮮烤肉店的店鋪老板對“花家”的流水總賬,還要根據約定的比例將贓款分配給“酒托女”及“鍵盤手”。佘某在后臺的庭審中,當庭翻供稱其為了包庇李某才在公安機關做了上述供述,但是沒有拿出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其翻供的說法并沒有得到李某供述印證。
一審認定事實,成都中院二審判決最終,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佘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酒托女”和服務員分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三年六個月不等,并扣押、退賠在案的贓款贓物(其中包括赤霞珠紅酒、可口可樂等)予以返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后返還被害人。一審判決后,佘某和其余幾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2020年3月2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章來源:封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