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就軒尼詩公司起訴廣東卡拉爾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卡拉爾公司)、梅州中法拔蘭地有限公司(下稱拔蘭地公司)、廣州李氏兄弟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李氏公司)等4被告侵犯其版權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軒尼詩公司就Paradis(百樂廷)白蘭地酒瓶作品享有版權,4被告生產銷售的“JOHNNYS BLUE 尊尼藍牌—卡爵XO白蘭地”產品(下稱被訴侵權酒瓶)侵犯了軒尼詩公司就該酒瓶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4被告需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2001年4月23日,軒尼詩公司在法國對百樂廷酒瓶設計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隨后獲得授權。2014年8月21日,軒尼詩公司針對百樂廷酒瓶向中國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并于2015年1月15日獲得作品登記證書。
在市場經營中,軒尼詩公司發現4被告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酒瓶與百樂廷酒瓶設計高度相似,涉嫌構成對百樂廷酒瓶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溝通無果后,軒尼詩公司將4被告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一審中,卡拉爾公司、拔蘭地公司、李氏公司否認侵權,并共同辯稱:首先,軒尼詩公司主張其是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涉案作品為法人作品,亦不能證實軒尼詩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其次,被訴侵權酒瓶實施的是在先外觀設計專利,與百樂廷酒瓶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百樂廷酒瓶整體設計體現了作者個性化的表達,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富有美感,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不過,一審法院認為軒尼詩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百樂廷酒瓶屬于法人作品,即不能證明軒尼詩公司對百樂廷酒瓶美術作品享有版權。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軒尼詩公司的訴訟請求。
軒尼詩公司于是上訴至廣東高院。二審中,軒尼詩公司提交了百樂廷酒瓶設計師阿涅斯·帝埃里出具的版權權屬聲明等證據,證明其擁有百樂廷酒瓶美術作品的版權。
廣東高院支持了軒尼詩公司的上訴請求,判決4被告構成版權侵權,并全額支持了軒尼詩公司提出的50萬元經濟損失索賠。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如何界定以酒瓶為代表的實用藝術品的版權屬性,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關鍵。雖然一審法院認為軒尼詩公司不能證明對百樂廷酒瓶美術作品享有版權,但認定了百樂廷酒瓶構成美術作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二審法院更是進一步對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構成要件等進行了詳細說理,這對審理此類糾紛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作者:晏如WBO整理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