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威士忌酒的起源已不可考,但是能確定的是,威士忌酒在蘇格蘭地區的生產已經超過500年的歷史,因此一般也就視蘇格蘭地區是所有威士忌的發源地。
根據蘇格蘭威士忌協會(Scotch Whisky Association)的說法,蘇格蘭威士忌是從一種名為“Uisge Beatha”(意為“生命之水”)的飲料發展而來的。
關于什么樣的威士忌才能被稱為蘇格蘭威士忌,1909年時英國政府就早已有明文規定,現行的蘇格蘭威士忌管理法 規是根據1988年時的“蘇格蘭威士忌法案”(Scotch Whisky Act 1988)所制訂,該法規在1990年六月時開始生效。法案中針對蘇格蘭威士忌的名詞定義,原文翻譯如下。
蘇格蘭威士忌是一種威士忌,它:
1、必須在位于蘇格蘭的蒸餾廠里制造,只能使用水與發芽的大麥做為原料(其中只允許添加其他谷物的全谷/whole grains of other cereals),而且這些原料必須:
(1)在蒸餾廠里現地磨碎;
(2)只能利用內在的酵素系統(endogenous enzyme systems)來轉化為可發酵的物質;且只添加酵母來進行發酵;
2、只能被蒸餾到酒精度(ABV)少于94.8%的水平,如此才能保留蒸餾產物中使用的原料與蒸餾方法所造成的香氣與口味;
3、只能裝在容量不超過700升的橡木桶中,置于位在蘇格蘭的保稅倉中進行陳放,而陳放時間不能短于三年;
4、只能擁有因其所使用的原料和制造與陳年的方法所產生之色澤、香氣與口味,且除了水與酒用焦糖(spirit caramel)之外禁止添加其他物質;
1988年蘇格蘭威士忌法案禁止在蘇格蘭境內制造其他不是蘇格蘭威士忌的威士忌種類。
1988年蘇格蘭威士忌法案與歐洲烈酒定義規范(European Spirits Definition Regulation)都規定任何想要在歐盟境內銷售或從歐盟外銷的蘇格蘭威士忌,其裝瓶后酒精度都不得低于40% ABV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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